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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年警察員級民法物權編概要#45110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欠乙賭債 200 萬元,甲母丙不忍甲為此困擾,遂主動提供自己房屋為乙設定抵押權 擔保該債務。事後丙亦不堪其擾,遂將該屋讓與善意的丁,乙轉向丁催討債務,並揚 言若不還錢,就實行抵押權拍賣房屋。丁瞭解上述關係後,有何權利可主張?(3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Chieh Tieh Yu
1.丁並不得對乙主張任何權利.因該抵押權所從屬之債權,存於甲與乙間,丁雖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權,但於受讓房屋前該抵押權已存在,故該房屋仍為抵押權擔保之標的物. 2.因甲積欠賭債200萬元,由甲之母丙(抵押人)提供名下房屋,作為抵押物,為該債務之擔保.然甲與乙間之債務為賭債,屬於違法行為而生之債,無法律上之請求權.是故,以不動產抵押權之從屬性而言,若不動產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該抵押權亦不存在.故乙並不得以其因賭博而取得對甲之債權200萬,請求甲返還,亦不得因該債權而設定之不動產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抵押物.
詳解 提供者:許椰子
868抵押物不可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