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不成立§337侵占遺失物罪
1.遺失物,依文義解釋係知道這物係具「所有權人」,並非無主物,只是因為一時不小心或非基於所有人之意思等其他因素,離開了所有人可得支配或持有的範圍,才成為遺失物,合先敘明
2.構成要件
(1)實務見解:侵占係一開始是透過「正當、合法」的手段持有、保管他人的財物,爾後占有人「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害「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2)本題,狗(實務上認為動物亦為物權,屬動產)確實為甲於社區花園中撿拾,然對於該「遺失物」,究係合法持有?管見採否定,因一般智識經驗,拾得遺失物應送交警察機關或社區管理員協助進行招領,而非逕自帶回飼養,故不成立§377的客觀構成要件,應另論竊盜罪
(二)甲成立§320竊盜罪
1.客觀上,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未經所有權人同意下,以和平方式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未送交警察機關乃係有目的不使原所有權人找回狗而回復其與狗間原本的持有關係),以竊取他人之動產
2.主觀上,竊盜故意(不理會鄰居尋狗之消息)與不法所有意圖(甲已飼養一陣子,可認係自居為狗的所有權人)
3.違法性及罪責
甲不得主張§16禁止錯誤,阻卻違法,因一般智識經驗,拾得遺失物應非逕自帶回,已如上述,故甲之行為非謂欠缺不法意識,具違法事由且有責
4.該五隻幼犬係§38-1之「犯罪所得」(天然孳息),然因屬被害人所有,故不得沒收,應發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