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騎車撞倒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
1. 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受傷之結果,與乙騎車撞到的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性;主觀上,甲對於乙受傷一事具有過失。
2. 違法性、罪責
乙無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因而成立本罪。
(二)丙燒燬乙重機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175條第1項放火罪
1. 構成要件
客觀上,乙之重機屬他人之物,並非刑法第173條及第174條之客體,故屬於本罪之客體;主觀上,丙具有放火故意。
2. 違法性、罪責
丙無阻卻違法事由,因而有違法性,惟丙未滿14歲,屬無責任能力人,故依刑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而不罰。
(三)丙上述行為導致燒毀住宅而致AB夫婦死亡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1. 構成要件
客觀上,丙放火燒毀乙的重機行為,與延燒住宅致AB雙亡之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且也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風險亦實現,因而有客觀可歸責性;主觀上,丙對於燒機車會延燒到住宅一事,應具有預見可能性,故具有過失。
2. 違法性、罪責
丙無阻卻違法事由,因而有違法性,惟丙未滿14歲,屬無責任能力人,故依刑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而不罰。
(四)甲唆使丙燒他人機車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75條第1項、第29條放火罪之教唆犯
1. 前審查階段
(1)刑法第29條修法前採嚴格限制從屬性,認為無論無責任能力者有無識別能力,教唆者均論處間接正犯。
(2)但修法後,採限制從屬性,認為應視正犯對於犯罪事實有無充分認知及自我決定空間。故,依題旨,丙現年13歲對於犯罪事實,難謂無識別能力,故顯難被甲所支配,因此僅能論教唆犯,合先敘明。
2. 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唆使原無犯意的丙產生犯意;主觀上,甲具有教唆故意及教唆他人既遂故意,因而有雙重故意,構成要件該當。此外,甲不因丙無罪責而不成立本罪,理由在於現行法下,共犯之成立不以正犯有罪責,僅需正犯有違法性即可。
3. 違法性、罪責
甲無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因而成立本罪。
(五)甲就丙延燒住宅致AB死亡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1. 構成要件
(1)首先,由於過失行為無從被教唆,故就AB之死亡結果,甲僅成立過失致死罪,合先敘明。
(2)客觀上,若非甲唆使丙燒他人機車,也不會延燒住宅導致AB皆亡,其間具有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性;主觀上,甲具有過失。
2. 違法性、罪責
甲無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因而成立本罪。
(六)結論
1. 甲成立刑法第175條第1項、第29條放火罪之教唆犯及第276條過失致死罪,二罪屬一行為觸犯數法益,故依照刑法第55條想項競合一重處斷。
2. 乙成立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
3. 丙屬於無責任能力人,故丙不成立犯罪。
乙成立284
丙無罪
甲唆使13歲的丙放火燒機車 成立173條2項
又燒死兩夫妻 成立276條*2
燒機車 成立175
甲為間接正犯 利用無責任能力之人
結論>>一行為成立 173 276*2 175 想像競合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