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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法律廉政:刑法#63495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暗夜持刀追殺乙,企圖置之於死地,揮刀兩次,砍傷乙之手臂。乙驚慌逃命,甲 追逐數百公尺,氣力不繼,無法再追。乙慌不擇路奔逃,並不知道甲已經放棄追逐, 略一恍神,跌入一處深洞,因跌勢凶猛,頭骨破裂死亡。乙所跌入的深洞,乃因施 工人員丙疏忽所致。丙負責修復馬路上自來水管線,將人孔蓋掀開後,忘記復歸原 位。問:甲、丙成立何罪?(25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寫了再說

(一)甲不構成殺人既遂罪

1.客觀上若甲未追殺乙行為,則乙不會跌入人孔蓋,而產生死亡結果,故甲之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2.然而,甲的追殺行為,雖然製造法所不容許風險,但乙的死亡結果,與甲砍殺行為並非具有常態關連性,死亡結果乃係工人丙疏失未蓋人孔蓋所導致之反常因果歷程。是故,乙並非死於甲所製造的風險中,風險並未實現,因而不可歸責於甲。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二)甲追殺乙行為,構成殺人未遂罪

1.主觀上甲對其追殺行為,會造成乙死亡結果具有認知及意欲,因而有故意。

2客觀上甲之行為已達著手程度,甲又無阻卻違法事由成立殺人未遂罪。

(三)丙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

1.客觀上丙於業務疏失未蓋上人孔蓋,導致乙跌落身亡。

2.主觀上丙無殺人故意,惟其疏失乃違反注意義務並具有遇見可能性,有過失,成立本罪

(四)結論

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丙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

詳解 提供者:誠誠

(一)甲持刀砍以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既遂罪

   主觀上,甲對乙具有殺人故意。客觀上,甲如果不砍乙,以也不會發生死亡結果,

   甲的行為與乙死亡結果具備條件理論下的因果關係,惟該結果可否歸責於甲就下論述

   甲砍乙的行為為創造不被容許的風險,而乙不知道甲已經放棄追逐,而跌入丙修理水溝

   未將圓孔蓋復歸原位的洞內,發生死亡結果,這是已經超出一般預期的範圍內,因此行

   為與結果是屬於異常的因果歷程,因此乙死亡結果不可以歸責於甲,綜上所述,甲不成

   立刑法本罪。雖不成立既遂,而未遂有處罰。

(二)甲持刀砍乙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2條殺人未遂罪

    1.主觀上有殺人故意,客觀上,依照主客觀混合說,其判斷標準為以行為人主觀犯罪為基礎,

      客觀判斷是否會對保護的法益造成危險,而當甲砍乙的時候已經進入著手範圍之內。

   2.甲放棄繼續犯行的行為是否有中止未遂就下論述

     (1)刑法第27條規定,期標準在主觀上出於已意而放棄犯行,客觀上要有放棄犯行,本案中

       甲是因為客觀事實追不上乙才放棄犯行,非出於自身真摯的誠意而放棄犯行,因此沒有第27

       條的適用。

    (2)因此甲僅能依照一般來未遂來論罪。

(三)丙未將圓孔蓋復歸原位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的不作為犯

    本罪能夠以作為方式實現,也能以不作為方式實現,丙未將圓孔蓋復歸原位是對於既存風險

    的不排除,為不作為的行為,而丙是否有不作為犯的適用救下論述

    1.不作為犯的成立,前提行為人要有排他支配性也就是要有保證人地位的適用,其中甲沒有將

      圓孔蓋復歸原位,依照刑法第15條第2項『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之結果之危險者,負有

      防止其發生之義務』,基於創造風險控制風險的原則,因此丙對乙有保證人地位。

   2.丙身為保證人,將圓孔蓋復歸原位有作為可能性。丙未將圓孔蓋復歸原位為一種創造不被

     容許風險的行為,而有人會因此跌入洞內發生死亡結果是在客觀遇見可能性的範圍內,而乙

     跌入洞內死亡與丙的行為具有常態關聯性,該死亡結果可歸責於丙,能作為而不作為,發生

     與積極行為相同的結果。

   3.丙的構成要件該當,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因此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什麼鸟

ㄧ、甲成立之罪 1.殺人者,處死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未遂犯罰之。 2.甲暗夜追殺乙,企圖置之死地,主觀上有殺人之意圖,有知與欲,構成要件該當。 3.乙驚慌逃命,甲追逐數百公尺,體力不濟,無法再追。甲之未遂乃因體力不濟,無法再追,而非己意終止。 4.綜上:甲欲殺乙,卻因體力不濟而未遂,成立殺人未遂罪。 二、丙成立之罪 1.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2.丙因業務上之過失,造成乙之重傷不治,乙死亡之結果為丙業務上之疏忽,構成要件該當,成立本罪。 3.綜上:丙因疏忽造成乙之死亡,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

詳解 提供者:felixray107
一、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一)客觀上,丙修復馬路自來水管線,將人孔蓋掀開後忘記復歸原位,與乙死亡之結果,具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關聯性。
詳解 提供者:spsns17
甲因持刀追殺乙,並有主觀犯意之至之於死地、且揮刀兩次、縱僅砍傷乙之手臂、乃以殺人未遂之嫌論處為宜。 丙因業務疏忽所衍生之深洞,起因係未善盡職責範圍,顯屬業務過失、又因乙因此跌勢兇猛造成乙死亡、應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屬業務過失致死。
詳解 提供者:Zera Lin
甲是傷害罪 丙是過失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