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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法律廉政:刑法#71058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明知A所贈與的手機為A竊盜所得,卻仍收受使用。幾日後,經人告知,手機可能 存有定位資訊,會洩露行蹤。甲將手機拆解,選取一些可用零件後,將手機其他部 分四處丟散,以防被人發現。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kamui

單純練習

(一)甲收受A所贈之手機成立刑法349

(二)甲佔有手機的行為不成立刑法335

1.甲不法持有手機是否符合"侵占"?

"侵占" 意旨"易持有為所有"

實務:持有需具備法律或契約關係,甲不法取得,不成立。

學說:競合解決論:財產犯罪後之處分行為,仍成立侵占,但侵害同一財產法益,係屬不罰後行為,不另立本罪。

2.結論:不論採實務或學說,皆不成立本罪。

(三)甲拆解手機成立刑法354

詳解 提供者:xiaochihyang0412
(一) 甲收受A竊盜所得手機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49條第一項收受贓物罪 (1) 客觀上,甲取得他人財產犯罪所得之物持有權,即成立本罪構成要件。主觀上,甲「明知」手機為A所竊之物,並「有意」收受,故甲為故意。 (2) 甲無阻卻違法與阻卻罪責事由。 (3) 甲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