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練習
(一)甲收受A所贈之手機成立刑法349
(二)甲佔有手機的行為不成立刑法335
1.甲不法持有手機是否符合"侵占"?
"侵占" 意旨"易持有為所有"
實務:持有需具備法律或契約關係,甲不法取得,不成立。
學說:競合解決論:財產犯罪後之處分行為,仍成立侵占,但侵害同一財產法益,係屬不罰後行為,不另立本罪。
2.結論:不論採實務或學說,皆不成立本罪。
(三)甲拆解手機成立刑法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