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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戶政、教育行政:行政法#107523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於 COVID-19 疫情返國受到隔離期間,因擅自離開隔離旅館出外購 物,違反隔離規定,遭主管機關裁罰新臺幣 20 萬元。然而,甲尚未 繳納該筆罰鍰即因病去世,甲唯一繼承人乙,倘認為該裁罰處分不合 法,請就相關規定說明,其得否提起行政救濟?(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陳小慧

乙得否提起行政救濟,可依釋字第469號提出之保護規範理論予以判斷,茲分析如下:

一、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得逕對其遺產         執行」, 並釋字第621號亦指明,罰緩乃公法上給付義務的一種,罰鍰處分做成而             具執行力後,有第15條規定之適用。

二、依據前開規定及釋字意旨,若甲死亡而有遺產,得對甲之遺產為罰鍰逾期不繳之強         制執行,則可能對乙繼承甲之遺產產生不利益或侵害; 惟乙非裁罰處分之相對人,           得否提起行政救濟, 應視乙所受之不利益或侵害, 屬權利,法律上利益抑或反射             利益而定。

三、關於權利,法律上利益及反射利益之辨別,釋字第469號採行保護規範理論以之判         斷:如法有明文規定特定人或符合資格之不特定人享有權利時,固屬有保護規範;法         無明確規定時,則應就法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           展因素等予以綜合判斷。

四、綜上所述,依據保護規範理論判斷,如乙所受之不利益或侵害屬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乙得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提起行政救濟;反之,如僅為反射利益,則不得提起行         政救濟。

五、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則上原處         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則本案之處分機關自可職權審查該裁罰處           分是否違法而依職權予以撤銷


詳解 提供者:易揚
 
(一)就能否對繼承人之財產執行被繼承人之裁罰處分,有肯否兩說,分述如下:
1. 依NO.621否定說(廖義男大法官不同意見書參照):
A. 罰鍰之裁處,其作用乃對違規行為人施加財產上之不利益而予以制裁,使義務人心生警愓,避免再為違規行為,以維護行政秩序。如義務人於罰鍰裁處後執行前死亡者,則處罰的對象己不存在,縱使對其遺產加以執行在技術上可行,但是處罰的警惕作用己然喪失(此義務具一身專屬性)。
B. 退步言之,本件被處罰人死亡後其遺產就為其繼承人繼承,而此遺產當然成為繼承人之個人財產,如果此罰緩繼續執行,無異針對無辜第三人執行,明顯違反「無責任即無處罰原則」。綜上所述,本件中,被處罰人既然已經死亡,則處罰之對象意義皆已不存在,故執行機關不應該繼續執行罰鍰處分。
2. 依NO.621肯定說(多數意見)
A. 應優先考量罰鍰制裁違規行為外部結果之本質。而認罰鍰用以建立法治秩序與促進公共利益之作用,不因義務人死亡而喪失,故應繼續執行。意即罰鍰本質上不再限於報應或矯正違規行為,而是兼具制裁違規行為對國家社會大眾所造成之侵害,以維護整體公共利益和法秩序(此義務不具一身專屬性 )。本件被處罰人雖已死亡,但罰鍰處分繼續執行仍有其實益。
3. 小結
A. 上述兩說皆有其理由,但釋字第 621 號解釋之多數意見採肯定說。罰鍰之處分作成而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依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意旨,該基於罰鍰處分所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為強制執行,並無不予強制執行之法律依據。但此係針對行政執行處所為強制執行之特別規定,其執行標的僅以義務人死亡時所留遺產為限。
B. No.362(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人死亡):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雖有一身專屬性,原則上義務人死亡,不能繼承或代替,但是法律有特別規定(例如行執§15),例外仍得由繼承人繼受。故罰鍰義務人死亡後,仍得就其遺產,進行行政執行
C. 故本件執行機關之執行範圍,依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只限於被處罰人死亡時所剩餘的財產才可執行。
(二)繼承人乙得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承受訴願,後提撤銷訴願以及停止執行,若仍不服得提行政訴訟,理由如下所述:
繼承人乙,得依訴願法第87條、第88條等規定,應於被繼承人死亡發生之日起30日內、得檢具受讓文件證明,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許其承受訴願,主張該罰鍰處分違法,提起撤銷訴願,並進而提起撤銷訴訟以為救濟。另外,乙同時亦得依訴願法第93條規定申請停止執行,以阻止該行政處分之效力。後若不服其決定,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提撤銷訴訟。
詳解 提供者:榮中
管見認為
行政執行法第15條,明文規定可對義務人遺產作強制執行,時屬無疑。
爭點在於繼承人認為裁處不合法,而是否可提起救濟?
違反隔離規定而裁罰新台幣20 萬元,為下命行政處分。
機關如認為違法,可依照行政執行法117條職權撤銷。
人民如認為處分不當或違法則可提起訴願和撤銷訴訟。
 
衍伸的爭點在於乙是否有公權利提起爭訟或權利備受侵害。
乙無公權力,因為針對的是甲的財產作執行,無侵害乙,且行政執行法明文規定。
乙有權利受侵害,乙享有繼承權和財產權,如乙認為不當違法,則可提起訴願或訴訟。
詳解 提供者:Jessie Lin

(一)、乙得提起訴願之救濟
主管機關對甲之罰鍰20萬元之處分,甲未完納,其繼承人乙將會由主管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11、15條規定,
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對其財產強制執行,並受拘提、管收之不利處置(行政執行法第24條),對其權利將有重大損害。
(二)、乙繼承人,得依訴願法第87、88條規定,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承受訴願,
主張該罰鍰處分違法,提起撤銷訴願,並進而提起撤銷訴訟以為救濟。
另外,乙同時亦得依訴願法第93條規定申請停止執行,以阻止該行政處分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