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得否提起行政救濟,可依釋字第469號提出之保護規範理論予以判斷,茲分析如下:
一、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得逕對其遺產 執行」, 並釋字第621號亦指明,罰緩乃公法上給付義務的一種,罰鍰處分做成而 具執行力後,有第15條規定之適用。
二、依據前開規定及釋字意旨,若甲死亡而有遺產,得對甲之遺產為罰鍰逾期不繳之強 制執行,則可能對乙繼承甲之遺產產生不利益或侵害; 惟乙非裁罰處分之相對人, 得否提起行政救濟, 應視乙所受之不利益或侵害, 屬權利,法律上利益抑或反射 利益而定。
三、關於權利,法律上利益及反射利益之辨別,釋字第469號採行保護規範理論以之判 斷:如法有明文規定特定人或符合資格之不特定人享有權利時,固屬有保護規範;法 無明確規定時,則應就法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 展因素等予以綜合判斷。
四、綜上所述,依據保護規範理論判斷,如乙所受之不利益或侵害屬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乙得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提起行政救濟;反之,如僅為反射利益,則不得提起行 政救濟。
五、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則上原處 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則本案之處分機關自可職權審查該裁罰處 分是否違法而依職權予以撤銷
(一)、乙得提起訴願之救濟
主管機關對甲之罰鍰20萬元之處分,甲未完納,其繼承人乙將會由主管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11、15條規定,
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對其財產強制執行,並受拘提、管收之不利處置(行政執行法第24條),對其權利將有重大損害。
(二)、乙繼承人,得依訴願法第87、88條規定,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承受訴願,
主張該罰鍰處分違法,提起撤銷訴願,並進而提起撤銷訴訟以為救濟。
另外,乙同時亦得依訴願法第93條規定申請停止執行,以阻止該行政處分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