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為詐欺罪的幫助犯。
2
98年3月1日時,甲提供詐欺工具給乙的當下即成立是在為詐欺做準備。
詐欺罪之四個依序要件為使用詐術,限於錯誤,財產處分,財產損失。
也就是AB匯款成功的當下即為成立犯罪!
3
乙分別對AB成立詐欺罪,故成立2個詐欺罪,且數罪併罰。
甲則成立2個詐欺罪的幫助犯,一樣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