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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智慧財產行政:行政法#121401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於 109 年間任職於乙公司,後於 111 年因故被乙公司資遣。甲不滿, 乃以乙公司對其所為之資遣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稱勞基法)之情事, 依勞基法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為申訴。主管機關經調查後, 認為乙公司並無違反勞基法之情事,以 A 函將查無乙公司不法之調查結 果函覆甲。甲不服 A 函,經訴願未果後,欲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 訟以為權利救濟。試問:行政法院應如何為裁判?(20 分)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74 條第 1 項:「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第 74 條第 4 項:「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 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ack j

一、A函之性質屬檢舉函覆非行政處分,甲無法據以主張權利。

(一)按大法官釋字469號解釋意旨,人民是否有公法上權利,應視相關規範是否為保護規範而定,即應訴諸保護規範理論判斷,即探求特定法規範意旨,若其目的除維護公益外,並兼有保護特定人之意旨,該法規範及為保護規範,該被保護之特定人民即具有公法上權利。

(二)本案中甲得否對於A函提起救濟,應視甲依法是否有無公法上權利。惟觀諸勞工基準法第74條第4項規定之「書面通知」僅係以通知申訴之勞工為目的,難認有保護特定勞工之意,此規範並非保護規範。是A函對於甲尚不生法律效果,且與重大公共利益無涉,其性質上應與實務上之檢舉函覆類似,屬觀念通知。從而,甲無法據以提起行政救濟。

二、行政法院應駁回甲之起訴。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致人民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時,得依法提起課予義務之訴。惟提起本訴仍應以人民依法具有請求權為前提。

(二)本案甲無公法上權利,以如前述,縱使甲已依法提起訴願,惟甲仍無請求主管機關做成特定行政處分之權利,訴訟要件不備,且不得補正,行政法院自得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07條規定駁回甲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