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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75916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於民國 98 年 6 月間離家失蹤,同年 7 月經報警協尋,嗣經法院裁定宣告於 105 年 7 月 7 日死亡。甲死亡之時,父母已歿,並無配偶、子女, 故其遺產由現仍生存之兄弟姊妹 乙丙丁繼承。戊為甲之妹,於 98 年 10 月 24 日死亡,戊之兒子己主張代位繼承戊原本應 繼承甲遺產部分,試 問己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j26798546j0357642
民法第1145條:「第1138條所定之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有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得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然戊為被繼承人甲之第三順序繼承人,戊知兒子己並非民法第1145條代位繼承人,故己主張代位繼承戊原本應繼承甲遺產部分,無主張之理由
詳解 提供者:千夏-人事行政
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所謂本法另有規定,係指繼承人為限定繼承或繼承權之拋棄,除非繼承人已進行上揭程序外,自被繼承人死亡開始,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權利、義務不包括之),即當然的歸屬於繼承人所有,繼承人無庸為任何之表示。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即繼承人得繼承遺產之法定比例),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兄弟姊妹】    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配偶繼承遺產二分之一,餘二分之遺產一由兄弟姊妹按人數分配;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兄弟姊妹按人數平均分配。
詳解 提供者:張哲瑋
(一 )己主張有理 1.代位繼承之條件 (1)依民法1140條規定,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2)依題旨,甲於105年經法院裁定死亡,而戊於98年已死亡,故己得主張代位繼承。
詳解 提供者:胡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