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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法院書記官:民法#43020
科目:民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於民國 104 年 5 月 1 日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其所有之一間房屋賣給乙,買賣價 金新臺幣二千萬元。雙方約定,於同年 6 月 1 日交屋時,乙應支付買賣價金八百萬 元;於同年 9 月 1 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乙應支付買賣價金一千二百萬元。假 設該屋於同年 7 月 1 日,因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而滅失。甲主張房屋 已經交付,故請求乙交付餘款一千二百萬元。乙主張甲尚未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給乙,甲仍是房屋之所有權人,應由甲承擔房屋滅失之損失,故請求甲返還已經交 付之八百萬元。請附理由說明何人之主張為有理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xl1313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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