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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三級◆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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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刑法#77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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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8年 - 108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刑法#77016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8年 - 108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刑法#77016
科目:
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
108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甲於安養院擔任助理未久,經常受到老人 A 指責工作上的問題,甲自覺 受到刁難,深受委屈無處發洩,於是在 A 的飲食中加入許多糖,希望 A 的身體不堪承受而死亡,但 A 的身體卻毫無異樣,試分析甲之刑事責 任。(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林林
甲在A的飲食中添加許多糖意圖殺害A,甲的行為不成立犯罪。
不法構成要件:主觀上,甲出於殺害A的意圖在A的飲食中添加許多糖,但題目未提及A有任何的疾病,而對身體健康的人而言,就算飲食中多了較多的糖分,對身體也不會造成任何的影響。而客觀上,A的身體亦毫無異狀,故甲的行為應依刑法26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違法性與罪責:甲的行為不成立犯罪,故無需討論有無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
詳解
提供者:啾吉老大
所以這題目可以主張不能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