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承攬乙定作之興建 A 屋工作,其後因可歸責於承攬人甲之事由而遲延完工,定作人乙乃依約計罰甲違約金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並且自甲原有之承攬工程尾款 5,000 萬元中扣抵。甲不服,以違約金過高為由,訴請法院酌減違約金,法院於 108 年底判決確定酌減系爭違約金為 2,000 萬元。嗣甲於 113 年間請求乙返還該法院核減後過高之違約金 3,000 萬元,乙主張甲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試問何人之主張有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