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潛入乙家中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一)、客觀上,甲侵入乙之住宅;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二)、甲基於殺害乙之故意侵入住宅,非屬正當理由,屬於「無故」,而甲亦無其他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朝沐浴間連開數槍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未遂犯。
(一)、因本案無死亡結果發生,故討論未遂。
(二)、主觀上,甲具有殺害乙之故意;客觀上,甲已達殺人著手階段而未發生死亡之既遂結果。
(三)、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
(四)、甲朝空無一人之淋浴間開槍,是否屬刑法第26條所稱的「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又無危險之不能未遂」,進而阻卻個人刑罰?首先,甲朝空無一人之淋浴間開槍,其行為客體自始不存在,因客體不能而不能發生犯罪結果,然甲之行為是否屬「有危險」?茲介紹三說:
客觀危險說:危險與否是事實判斷,並從上帝視角事後判斷行為當時之一切客觀情狀,如絕對不可能發生結果,屬無危險。 (於此說,甲屬不能未遂)
具體危險說:危險與否是價值判斷,應從一般人視角觀察行為人行為當時之客觀情狀與行為人之主觀特別認知,判斷是否屬於危險 (於此說,甲屬普通未遂)
重大無知說:以行為人是否缺乏一般常識、重大無知來作危險判斷。 (於此說,甲屬普通未遂)
本文採取具體危險說,淋浴間關起門並傳出水聲,一般人皆會認為裡面有人,而開槍射擊的行為,當然屬危險行為,本案只是湊巧乙不在淋浴間裡面,屬於普通未遂而非不能未遂,故甲無個人阻卻刑罰事由,成立本罪。
三、甲所犯侵入住居罪與殺人罪,因其侵入住居乃為殺害乙,於其時空、目的上具有關聯應評價為一行為,而甲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