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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刑法概要#118048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意圖殺害乙,潛入乙家中,認為乙正在洗澡,於是朝著淋浴間連開數槍,結果乙只是在淋浴間放水,人根本不在裡面,甲便悻悻然離開現場。 請問甲的刑責如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113警特,衝啊
一.甲進入乙家,成立刑法306侵入住居罪,理由如下:
刑法306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甲侵入乙宅之行為,客觀上已該當構成要件,主觀上也具備故意,無阻卻違法事由具備罪責,故成立刑法306侵入住居罪。
二.甲開槍射殺乙之行為,成立刑法271第二項殺人未遂罪,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乙未發生死亡結果,因此,甲不成立殺人罪既遂。又本罪有未遂犯之處罰規定,而甲主觀上也具備殺人故意,客觀上也著手實施殺人要件。
(二).甲的殺人行為,是屬於不能未遂還是普通未遂,討論如下:
1.依刑法26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所謂不能發生結果,是指絕無發生結果之可能,此與未發生結果是指有發生之可能而未發生者不同。
2.至於【又無危險】之認定,實務上有不同見解:
(1).具體危險說:
認為應以一般人於行為時立於行為人之立場所認識之事實或行為人所特別認識之事實為基礎,再以一般經驗法則判斷有無具體危險。若判斷的結果為有危險,則為普通未遂,若判斷的結果為無危險,則為不能未遂。
(2).重大無知說:
依此說,行為人僅在出於重大無知又無危險方能適用不能未遂,若行為人非出於重大無知,則論普通未遂。
(3).小結:
管見採重大無知說。甲當時以為乙正在淋浴間洗澡,而基於殺人故意,對著淋浴間開槍,並非出於重大無知,而只是單純的錯認事實,因此不能是適用刑法26條,而為普通未遂。
3.甲之行為無阻卻違法事由,罪責具備,亦成立刑法271第二項殺人未遂罪。
三.競合:
甲同時該當刑法306侵入住居罪和刑法271第二項殺人未遂罪,一行為侵害兩法益,論想像競合,成立刑法271第二項殺人未遂罪。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甲潛入乙家中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一)、客觀上,甲侵入乙之住宅;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二)、甲基於殺害乙之故意侵入住宅,非屬正當理由,屬於「無故」,而甲亦無其他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朝沐浴間連開數槍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未遂犯。
(一)、因本案無死亡結果發生,故討論未遂。
(二)、主觀上,甲具有殺害乙之故意;客觀上,甲已達殺人著手階段而未發生死亡之既遂結果。
(三)、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
(四)、甲朝空無一人之淋浴間開槍,是否屬刑法第26條所稱的「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又無危險之不能未遂」,進而阻卻個人刑罰?首先,甲朝空無一人之淋浴間開槍,其行為客體自始不存在,因客體不能而不能發生犯罪結果,然甲之行為是否屬「有危險」?茲介紹三說:
客觀危險說:危險與否是事實判斷,並從上帝視角事後判斷行為當時之一切客觀情狀,如絕對不可能發生結果,屬無危險。 (於此說,甲屬不能未遂)
具體危險說:危險與否是價值判斷,應從一般人視角觀察行為人行為當時之客觀情狀與行為人之主觀特別認知,判斷是否屬於危險 (於此說,甲屬普通未遂)
重大無知說:以行為人是否缺乏一般常識、重大無知來作危險判斷。 (於此說,甲屬普通未遂)
本文採取具體危險說,淋浴間關起門並傳出水聲,一般人皆會認為裡面有人,而開槍射擊的行為,當然屬危險行為,本案只是湊巧乙不在淋浴間裡面,屬於普通未遂而非不能未遂,故甲無個人阻卻刑罰事由,成立本罪。
 
三、甲所犯侵入住居罪與殺人罪,因其侵入住居乃為殺害乙,於其時空、目的上具有關聯應評價為一行為,而甲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