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是否為幫助犯或教唆犯學說與實務上看法不一,實務上趨近於幫助犯,學說中少數說也有認為是教唆犯,下列依序敘述
一.丁是否該當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幫助犯?
1.丁是否該當幫助犯,則前提上甲要構成犯罪,而甲要構成犯罪前提必續乙要構成犯罪
(1)乙行為當時在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且客觀上戊的死亡結果與乙具備條件理論之下的因果關係,則該當既遂,而乙不具備阻卻違法和阻卻罪責,所以乙該當刑法第271條第一項殺人既遂罪,而對丙因為客觀上並無實體的進行存在,是屬於單純主觀上的犯罪計畫,則對丙不具備罪責.
(2)甲當時主觀上具有教唆乙之故意,客觀行為如果不適甲之教唆,而戊不會死亡,也具備條件理論之下的因果關係,依據限制從屬性甲具備刑法第271條殺人教唆犯
(3)主觀上依照題示丁當時對甲具有幫助的故意,
(4)客觀上依據題示丁有幫助的行為,且刑法第30條中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這裡的"他人"在通說上認為不限定一定是為正犯,而甲具備罪責限制從屬性,則丁具備刑法第271條幫助犯
二.丁在少數說認為屬於刑法第29條教唆犯,理由如下
1.因為丁對於整個犯罪行為,是屬於相較甲還要高的支配地位,依題示中若不是丁的100萬,則甲無法拿出錢財去教唆乙去殺丙,而教唆犯與幫助犯的差異除了教唆犯的條件必須是正犯先無犯意,且對整個犯罪行為也要具備一定的支配力,只是這支配力無法達到正犯所需求的高度,例如間接正犯,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所以教唆犯與幫助犯相比較不法的支配力比幫助犯要來的高,則丁該當刑法第271條第一項殺人教唆犯
2.另外也可以將丁與甲視為一個犯罪的共同體,甲與丁一起實現教唆乙之犯罪構成要件,則丁構成教唆犯
三.甲與丁依據犯罪支配理論沒有達到正犯的要件,則都不會該當刑法第271條殺人既遂的共同正犯.
四.結論
這裡採多數通說,則丁構成刑法第271條殺人既遂罪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