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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公務、關務升官等考試、鐵路、公路、港務升資考試:薦任_矯正、法制:刑法#66249
科目:公職◆刑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想教唆職業殺手乙殺害其仇人丙,但因為乙在殺手業界很有名,價碼很高,因此 幾次教唆都無法成功。富有的丁與丙亦有嫌隙,某日知悉甲的計畫後,丁給了甲 100 萬,讓甲去教唆乙殺丙,甲將 100 萬給乙後,乙出發在丙必經之路等待,見一人出 現,乙認為這就是丙,立即持水果刀予以殺害,未料這個人只是長得很像丙的戊, 戊中刀後當場死亡。請問丁的刑事責任為何?(不必回答其他人之刑責)(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游惟喆

丁是否為幫助犯或教唆犯學說與實務上看法不一,實務上趨近於幫助犯,學說中少數說也有認為是教唆犯,下列依序敘述

一.丁是否該當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幫助犯?

  1.丁是否該當幫助犯,則前提上甲要構成犯罪,而甲要構成犯罪前提必續乙要構成犯罪

  (1)乙行為當時在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且客觀上戊的死亡結果與乙具備條件理論之下的因果關係,則該當既遂,而乙不具備阻卻違法和阻卻罪責,所以乙該當刑法第271條第一項殺人既遂罪,而對丙因為客觀上並無實體的進行存在,是屬於單純主觀上的犯罪計畫,則對丙不具備罪責.

  (2)甲當時主觀上具有教唆乙之故意,客觀行為如果不適甲之教唆,而戊不會死亡,也具備條件理論之下的因果關係,依據限制從屬性甲具備刑法第271條殺人教唆犯

  (3)主觀上依照題示丁當時對甲具有幫助的故意,

  (4)客觀上依據題示丁有幫助的行為,且刑法第30條中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這裡的"他人"在通說上認為不限定一定是為正犯,而甲具備罪責限制從屬性,則丁具備刑法第271條幫助犯

二.丁在少數說認為屬於刑法第29條教唆犯,理由如下

 1.因為丁對於整個犯罪行為,是屬於相較甲還要高的支配地位,依題示中若不是丁的100萬,則甲無法拿出錢財去教唆乙去殺丙,而教唆犯與幫助犯的差異除了教唆犯的條件必須是正犯先無犯意,且對整個犯罪行為也要具備一定的支配力,只是這支配力無法達到正犯所需求的高度,例如間接正犯,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所以教唆犯與幫助犯相比較不法的支配力比幫助犯要來的高,則丁該當刑法第271條第一項殺人教唆犯

 2.另外也可以將丁與甲視為一個犯罪的共同體,甲與丁一起實現教唆乙之犯罪構成要件,則丁構成教唆犯

三.甲與丁依據犯罪支配理論沒有達到正犯的要件,則都不會該當刑法第271條殺人既遂的共同正犯.

四.結論

  這裡採多數通說,則丁構成刑法第271條殺人既遂罪幫助犯

詳解 提供者:Sunny Su
一、丁之於正犯乙而言,其犯罪地位,如下探討: 丁給付100萬係幫助教唆犯甲實施教唆行為,對於正犯乙為犯罪行為的整體評價上,為共犯後共犯,乃幫助教唆犯,該以幫助犯論處抑或教唆犯,須以對乙之影響力視之,若為教唆犯,有兩要件:1、有教唆之雙重故意 2、激起正犯之犯意,使正犯之犯意從無到有;幫助犯之該當要件,僅需有幫助之雙重故意即可,正犯本身即具有犯意。 如題,正犯乙的犯意從何而來?是否係丁所激起,乃評價丁之關鍵。題目所示,乙價碼高,甲幾番教唆都無法說服,而丁提供100萬之幫助行為,使乙果決為殺人行為,本文認為丁之行為,乃成功激起丁發人犯意之主因,故應將其評價為教唆犯,方為妥適。 二、丁該當刑法第271條故意殺人既遂罪: 按刑法規定,教唆犯之刑責論以正犯之罪刑。 依本例,正犯乙欲殺丙,卻誤殺成戊,過程中沒有手段之錯誤,係屬等價客體錯誤,對於殺戊使之死亡之結果,該當刑法271條故意殺人既遂罪,而丁之刑責等同正犯以之罪責,故亦應論處刑法271條故意殺人既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