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侵入乙的住處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宅罪
1.甲客觀上未經乙的同意進入乙的住宅,主觀有故意。
2.甲無正當理由,具違法性,且無阻卻罪責,成立本罪。
(二)甲趁乙酒醉不醒之際對其性交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25條第1項趁機性交罪
1.趁機性交罪與強制性交罪的區別,在於被害人不知或不能抗拒的原因是否因行為人故意為之?若是,則行為人成立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若非,則成立第225條趁機性交罪。
2.題目中,乙的不省人事並非出自甲的行為,屬趁機性交行為。客觀上甲趁乙不知或不能反抗之際對其性交,主觀上具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3.無阻卻違法或罪責,成立本罪。
(三)甲對乙性交使乙染性病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1.客觀上,乙得性病乃因甲對其性交,具因果關係,然性病是否屬於「傷害結果」?依生理機能障礙說,所謂「傷害」,係指使人生理機能發生障礙或使健康狀態有不良變更。乙染性病即屬此一傷害結果。主觀上,甲明知自己染性病,仍對乙性交,有第13條第1項直接故意。
2.無阻卻違法或罪責,成立本罪。
(四)競合
甲以一行為觸犯趁機性交罪與傷害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成立趁機性交罪,後再與無故侵入住宅罪依第50條數罪併罰。
P.S. 刑法第285條傳染花柳病罪已廢止!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入侵住宅乘機性交之加重強制性交罪,一行為觸犯數罪應從一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