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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人員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調查人員法律實務組:刑法#78604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心儀某酒店公關小姐乙,陸續砸大錢苦苦追求,卻僅換得乙之冷嘲熱 諷,報復心驅使下,甲明知自己染有淋病,竟於某夜持萬能鑰匙開啟乙 住處大門,進入臥室趁其酒醉不醒之際對乙為性交。就此,乙原僅身感 不適而未知緣由,就診皮膚科後方知染上性病,至少須持續治療半年始 可痊癒,經調閱監視器發現甲之行徑後,憤而報警提告。試問:甲應為 其所為負何刑責?(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kamui

(一)甲侵入乙的住處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宅罪

1.甲客觀上未經乙的同意進入乙的住宅,主觀有故意。

2.甲無正當理由,具違法性,且無阻卻罪責,成立本罪。

(二)甲趁乙酒醉不醒之際對其性交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25條第1項趁機性交罪

1.趁機性交罪與強制性交罪的區別,在於被害人不知或不能抗拒的原因是否因行為人故意為之?若是,則行為人成立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若非,則成立第225條趁機性交罪。

2.題目中,乙的不省人事並非出自甲的行為,屬趁機性交行為。客觀上甲趁乙不知或不能反抗之際對其性交,主觀上具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3.無阻卻違法或罪責,成立本罪。

(三)甲對乙性交使乙染性病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1.客觀上,乙得性病乃因甲對其性交,具因果關係,然性病是否屬於「傷害結果」?依生理機能障礙說,所謂「傷害」,係指使人生理機能發生障礙或使健康狀態有不良變更。乙染性病即屬此一傷害結果。主觀上,甲明知自己染性病,仍對乙性交,有第13條第1項直接故意。

2.無阻卻違法或罪責,成立本罪。

(四)競合

甲以一行為觸犯趁機性交罪與傷害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成立趁機性交罪,後再與無故侵入住宅罪依第50條數罪併罰。

P.S. 刑法第285條傳染花柳病罪已廢止!

詳解 提供者:cc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5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入侵住宅乘機性交之加重強制性交罪,一行為觸犯數罪應從一重罰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859 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225 條第1 項之乘機性交罪,係以「對於男女利用 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 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為其要件。所謂「相類之情形」 ,係指被害人雖非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但受性交 時,因昏暈、酣眠、泥醉等相類似之情形,致無同意性交 之理解,或無抗拒性交之能力者而言。而所謂「不能或不 知抗拒」,係指被害人因上述精神障礙等情形,達於無法 或難以表達其意願之程度,而處於無可抗拒之狀態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