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常於所住社區餵流浪狗,所經之處均有流浪狗成群跟隨,但也因狗群 排泄物造成環境髒亂,附近居民對甲均十分不滿。其中,賃居附近的大 學生乙更曾數次在甲餵狗群時與甲發生嚴重口角,每次均幾乎與甲互 毆,幸賴旁人勸阻而未釀更嚴重衝突。甲之後乃於餵流浪狗時攜帶球棒 防身。行為當日晚間,乙自外騎機車返租屋處,持機車大鎖正欲鎖車, 又見甲在餵流浪狗,乃上前痛斥並要甲快滾。甲大怒,高舉球棒大吼要 乙走開。此時乙因認甲持球棒可能傷害自己,也要甲放下球棒,並快步 上前靠近甲,徒手欲奪球棒。甲見乙伸手欲奪球棒,同時又看到乙另一 手持機車大鎖,且想起先前數次吵架積怨,乃持球棒使盡全身力氣對乙 頭部重擊一次,乙因此立刻倒地不起。乙受重擊後頭部骨折、顱內也大 量出血,經送醫始免一死。試問:依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甲之行為應如 何論罪?(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