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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教育行政:行政法#75643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居住於A工廠旁,發現A工廠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加裝自動監測設施,乃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並請求主管機關依同法第 6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對A工廠處以罰鍰,遭到主管機關拒絕。試問: ㈠甲如欲提起行政訴訟,其訴訟類型及程序為何?( 10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Le Davv

11樓寫得比較完整,不能說最佳解答的答案有錯

但如果每次遇到這種涉及主觀公權力及檢舉不成立的定性題型,而總是用行政訴訟法第9條公益訴訟做為答案,篇幅是不夠的,這樣很GG。

詳解 提供者:108人事高普已上岸

(一)甲請求行政機關處以A罰鍰被拒,可提課予義務訴願以及 拒絕申請之訴訟

詳解 提供者:YiTing

居住權

(一)觀念通知說

(二)行政處分說

保障人民居住權利,採行政處分說。

行政訴訟法第5條提起課予義務訴願、課予義務訴訟(拒絕處分之訴)。

詳解 提供者:minhochu09
(一)甲得先依訴願法提起課予義務訴願 1.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二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2.故甲應先依訴願法第2條,提起課予義務訴願,課予主管機關應作成甲所期許之處分,對A工廠處以罰緩。若該訴願遭到駁回,即可再行依照行政訴訟法第5條提起課予行政訴訟,尚為妥適。
詳解 提供者:smallberry3
(1)此法律僅為促使行政機關行使調查、裁罰之發動權。當事人依據保護規範理論,應無訴之利益,故此主管機關之拒絕乃觀念通知。觀念通知既無法律效果,自無提起訴願、無訴訟之權利,不可提起行政訴訟。
詳解 提供者:maggie10844
甲因為遭到主管機關拒絕,所以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拒為處分訴訟,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訴訟
詳解 提供者:allpag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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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RRRRRRR
(一)先提起訴願,訴願被駁回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詳解 提供者:penny700622
詳解 提供者:Tina Kuo
鄰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