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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90859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對乙有新臺幣 1000 萬元之債權,於清償期屆至後,對乙起訴請求返還 借款。乙為避免被法院強制執行,與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之 房屋(以下簡稱為 A 屋)出售於丙,並將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在丙之名 下。嗣後,丙因病去世,丙之子丁不知乙丙間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善 意無過失誤認繼承 A 屋之所有權。乙主張乙與丙間有通謀虛偽意思表 示,根據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中段妨害除去請求權,請求丁塗銷 A 屋之 所有權登記;丁則抗辯稱,根據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通謀虛 偽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而且丁已經根據民法第 759 條之 1 第 2 項之規定,善意取得 A 屋之所有權。請附理由說明,乙之主 張與丁之抗辯,何者有理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H Lan Lan

a.本題當中,乙為避免債權人強制執行,與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乙丙之間法律行為效力如何?買賣契約物權行為,這兩個行為皆因為構成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87 I本文規定,當然是無效的

b.本題當中的丁,可否取得民法§759-1 II主張善意取得之適用嗎?由於丁是因繼承,而取得A屋之所有權,並非依法律行為而取得,所以與民法§759-1 II之要件不符故丁不能主張善意取得A屋之所有權

c.其次民法§87 I但書所保護之善意第三人學說上認為不包括相對人的繼承人,所以丁也不能主張民法§87 I但書之保護。換言之,本題當中A屋仍屬乙所有,只是由丁繼承而取得登記,所以乙可以依照民法§767 I中段請求丁塗銷A屋之所有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