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典人將典物出賣他人時,典權人有相同條件留買權,出典人應以書面通知典權人,典權人10日內不表示留買者,視為拋棄留買權.
依題示~如甲未以書面通知典權人丙行使留買權,縱使已將A地完成登記移轉與丁,其移轉不得對抗丙.丙可行使留買權,對丁主張塗銷回復登記為甲所有,並請求甲移轉登記為丙所有.
二.承租人佔有中縱使出租人移轉其所有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依然繼續存在,此為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本題如丙行使留買權則由丙收取租金,押租金如隨同移轉於丙,則由丙返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