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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刑法概要#109375
科目:公職◆刑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將 50 萬元借予 A,並未簽立字據,只有通訊軟體 Line 的對話紀錄可 資證明。嗣後,甲因更換手機遺失全部對話紀錄,A 亦因車禍意外死亡, 甲即以影像處理軟體,憑著印象製作對話紀錄截圖一張,以此向 A 的繼 承人 B 索討債務,B 見圖即還清 A 的債務。請問甲的刑事責任如何? (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LU
甲自行製作對話紀錄截圖一張之行為,不成立刑法210條及220條偽造準文書罪。
(一)刑法上的文書,為有體化之思想表示,足以推知製作名義人,且內容能證明法律交往義務。甲以影像處理軟體,憑著印象製作對話紀錄截圖一張,用以證明甲對A之50萬債權,依刑法220Ⅱ,電磁紀錄、電腦顯示之聲音、影像以文書論之,故甲之截圖屬於準文書。
(二)參刑法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須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方成立偽造文書罪,故須考慮文書內容之真實性。本題甲對A確實存在50萬債權,雖甲自行製作對話紀錄,卻是用以證明真實存在之債權,並未對A 的繼承人 B生損害,故不成立刑法210條及220條偽造準文書罪。
因甲之截圖不成立刑法210條及220條偽造準文書罪,其以此向 A 的繼承人 B 索討債務的行為,亦不論刑法216行使偽造文書罪。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甲製作與A對話紀錄截圖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一)、依刑法第220條,手機上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等電磁紀錄,以文書論,稱準文書。
(二)、主觀上,甲出於故意;客觀上,甲係無權以其與A之名義製作了對話紀錄截圖,符合本罪所稱偽造(準)私文書,然其偽造行為是否足生損害,茲簡述四說:
1.結果取向:本說主要以偽造後之結果認定,顯然無法取信於他人之文書,並不該當足生損害。
2.法律權利義務取向:如偽造後之文書將使被偽造人承擔其原無需承擔之法律權利義務,即為足生損害。
3.實質取向:作成之名義人須出假冒或虛偽,文書之內容亦為不實者,即為足生損害。
4.行使意圖取向:如出於行使該偽造文書之意圖而偽造者,即為足生損害。
本文認為,於本案應採實質取向解釋為妥,故本案中甲雖無權偽造了該對話紀錄截圖,然截圖內容為確有其事的借貸關係,並非不實內容,故甲之偽造行為無法足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本罪。而甲持該截圖向B索討債務之行為,自不成立刑法216行使偽造文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