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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61224
科目:民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借名登記在乙名下而成立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乙未經甲同意, 將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丙,試問乙、丙間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效力 如何?(25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呱

()最高法院106年第3次民事庭決議: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是借名人與出名人之間的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之間借名契約的約定,通常沒有管理、處分、收益、使用借名財產的權利,但這只是出名人和借名人的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然登記為該不動產的所有人,期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給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

()本題中,甲為借名人,乙為出名人,其借名登記契約僅發生在甲乙之間的內部效力,效力不及於第三人丙,所以乙既然登記為a屋的所有權人,將a屋處分移轉登記給丙,自屬有權處分,乙丙移轉登記契約,有效。

詳解 提供者: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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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昱婷
借名+無權處分/代理
詳解 提供者:Lee 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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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周秋婷
債有效 物權效力未定
詳解 提供者:趙宏益
借名人應可本於借名契約關係消滅後之返還請求權、或依不當得利請求出名人返還登記於借名人,二者可自由競合。另應注意的是,如借名契約係因借名人死亡而消滅時,而借名人之繼承人有數人,欲向出名人請求將標的物移轉登記為公同共有時,係屬行使公同共有權利,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應得全體同意始得為之(最高法院104年第3次民事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