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法院106年第3次民事庭決議: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是借名人與出名人之間的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之間借名契約的約定,通常沒有管理、處分、收益、使用借名財產的權利,但這只是出名人和借名人的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然登記為該不動產的所有人,期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給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
(二)本題中,甲為借名人,乙為出名人,其借名登記契約僅發生在甲乙之間的內部效力,效力不及於第三人丙,所以乙既然登記為a屋的所有權人,將a屋處分移轉登記給丙,自屬有權處分,乙丙移轉登記契約,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