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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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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材料管理、運輸營業:民法#108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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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1年 - 111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材料管理、運輸營業:民法#108471
科目:鐵路◆民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1年 - 111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材料管理、運輸營業:民法#108471
科目:
鐵路◆民法
年份:
111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將其所有之 A 地以新臺幣 1,000 萬元設定典權給乙,約定期間為 3 年。 同時乙又將 A 地與丙訂立五年期之書面租賃契約,供丙於 A 地上種植 茶葉。3 年後甲於典權期限屆滿時,向乙主張行使其回贖權。試問,丙 得否就 A 地向甲主張租賃關係繼續存在而對抗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Chih Wei Lee
依45年台上字第84 號要旨:
「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將典物出租他人,其租賃之期限不得逾原典權之期限,既為民法第九百十五條第二項所明定,
則典物經出典人回贖後,該他人與典權人所訂之租約,對於出典人,自無援用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主張繼續存在之餘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