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將其所有且已向丙保險公司投保地震險之 A 屋一幢(不包含基地)立約出售予乙,
約明價款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簽約時甲已收訖乙所支付之部分價款 100 萬
元。惟在辦畢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該 A 屋卻遭地震全毀,甲可得領取之保險
理賠金為 400 萬元。設若甲至地震發生時迄未交付該 A 屋予乙占有使用,則乙得對
甲主張何種權利?又甲可否請求乙給付其未付之價金?設若甲於地震前已將該 A 屋
交付乙占有使用,則乙得對甲主張何種權利?又甲可否請求乙給付其未付之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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