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416條所訂法定撤銷贈與事由,含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贈與人對受贈人得撤銷其贈與。
2.故甲雖已將智慧型電視移轉交付予受贈人乙,然因416條之規定而撤銷,則該贈與契約則自始無效。甲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或民法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電視。
3.甲若依照民法第179條規定,一方受有利益而他方受有損害,其間有因果關係,也無法律上利益者,得請求返還。而依照民法181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原則上應返還原物及其孳息,倘已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依照通說見解,該價額採客觀說,故甲得向乙請求智慧型電視市價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