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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6146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夫婚後有外遇,與乙妻感情破裂無可挽回。乙妻對婚姻之破裂並無可歸責事由, 且不願與甲離婚,甲遂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試問:法院是否應准予甲乙離婚?請 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Ki Weng

(ㄧ)依民法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ㄧ方知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二)因甲外遇致婚姻破裂,且乙妻並無可歸責事由,因此僅乙得請求離婚,今乙不願離婚,故法院不得判決甲乙離婚。

詳解 提供者:鄭昊修
(ㄧ)依民法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ㄧ方知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二)因甲外遇致婚姻破裂,且乙妻並無可歸責事由,因此僅乙得請求離婚,今乙不願離婚,故法院不得判決甲乙離婚。
詳解 提供者:黃金獵犬
二、法院應不准予甲乙離婚 (一)按裁判離婚之要件及破綻主義,需由無可歸責之一方對可歸責之一方向法源提起離婚之訴。 經查本案甲婚後有外遇,係屬可歸責之一方;另乙對婚姻之破裂並無可歸責事由, 且不願與甲離婚。故法院應按裁判離婚之要件不符,不准予甲乙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