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依民法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ㄧ方知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二)因甲外遇致婚姻破裂,且乙妻並無可歸責事由,因此僅乙得請求離婚,今乙不願離婚,故法院不得判決甲乙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