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剎車不及撞死A,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一)前審查階段
甲因應注意、可注意而未注意,超速行駛於路口,以致發生過失致死情事,依過失犯進行審查
(二)構成要件該當
1.甲於限速50 km/h道路上超速行駛至80 km/h通過路口,而撞上未注意號誌騎腳踏車之A,造成A當場死亡,其死亡結果不可想像其不存在,具有因果關係
2.由於甲見路口綠燈,加速通過路口,變相增加所有用路人之危險,已製造法所不容許風險,具有常態關聯性,且經事後證明,若甲未超速則可即時剎車,避免A之死亡,結果是可避免,無法阻卻構成要件。
(三)違法性、罪責
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