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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法律廉政:刑法#109647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在速限 50 km/h 的市區道路駕駛,見前方路口號誌顯示為綠燈,即踩 下油門將速度提升到 80 km/h 要通過路口。不料,騎著腳踏車的 A,由 於講電話不專心,竟然闖紅燈,突然橫向衝出到甲的車道上,甲剎車不 及直接撞上 A,A 當場死亡。事後證明,如果甲未超速,即可及時剎車 而不撞上 A。請問甲的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112警特四等上岸

甲剎車不及撞死A,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一)前審查階段
甲因應注意、可注意而未注意,超速行駛於路口,以致發生過失致死情事,依過失犯進行審查
(二)構成要件該當
1.甲於限速50 km/h道路上超速行駛至80 km/h通過路口,而撞上未注意號誌騎腳踏車之A,造成A當場死亡,其死亡結果不可想像其不存在,具有因果關係
2.由於甲見路口綠燈,加速通過路口,變相增加所有用路人之危險,已製造法所不容許風險,具有常態關聯性,且經事後證明,若甲未超速則可即時剎車,避免A之死亡,結果是可避免,無法阻卻構成要件。
(三)違法性、罪責
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LU
甲開車超速撞死A成立刑法276過失致死罪
(一)甲開車超速要通過路口,卻撞上闖紅燈的A,事後證明,如果甲未超速,即可及時剎車而不撞上A,故甲超速行為與撞死A具條件因果關係。又甲超速行為為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該風險在具體因果歷程中實現,造成A被撞死的結果。甲得否主張信賴原則而認為自己未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信賴原則係指每個人於社會中合理期待他人也遵守法律為合法行為,在自己遵守法律而他人不遵守法律時,可排除自己之歸責。惟本題甲超速駕駛,違反注意義務,故不得再主張信賴原則排除歸責。
(二)惟A闖紅燈之行為,是否適用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而排除歸責,本文採否定見解,A並非有意使自己生命法益受到侵害,而是因講電話而過失闖紅燈,故無法以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排除歸責,甲仍成立刑法276過失致死罪。
詳解 提供者:寶拉
甲以時速80公里通過路口撞上A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一)、因甲並無殺害A之故意可言,爰討論過失。客觀上,若非甲撞上A,A即不會死亡,故兩者具有條件因果。以下分階段檢討本案是否可客觀歸責於甲:
1.信賴原則:遵守交通規範者亦能合理期待他人亦會遵守規範,故如遵守規範者因他人不遵守而使犯罪構成要件實現,此時應認不能客觀歸責於其。本案中,甲並未遵守交通規範超速行駛,然本案主要肇因為A闖紅燈,於此情形甲是否得依信賴原則而否定客觀歸責?有認為因非主要肇因而採肯定說者,然本文認為應以否定說為妥,因在客觀歸責理論原本即有探討「結果可否避免」之關卡,無需再信賴原則下額外討論此問題。故本案甲無信賴原則適用。
2.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甲超速行駛即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3.風險實現:超速行駛之風險,通常認為為發生交通事故如撞上人、交通設施、車輛或路旁房屋等,本案甲撞上B並無違反常態關聯性。又依題示所述,甲如以合法速限行駛即不會撞上A,本案之結果具可避免性,故甲超速之風險已實現。
4.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本案甲雖闖紅燈,但其並未主動放棄生命權,無被害人自我負責適用,故於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
(二)、綜上,本案可客觀歸責於甲,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與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