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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刑法概要#43035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在穿越馬路時,驚覺有一機車失控向自己疾駛而來,甲身旁剛好有行人 A 推著嬰 兒車經過,甲竟不顧嬰兒車內可能有嬰兒的情狀,將嬰兒車拉過來擋在自己身前, 以避免被機車直接撞擊。機車果然撞倒並損毀嬰兒車,現場散落一堆民生用品。 原來 A 以該嬰兒車作為購物車,嬰兒車內並無嬰兒。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評 價。(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張家豪
(一)甲的行為可能成立殺人未遂罪
主觀上,甲僅以嬰兒車為危難轉嫁對象而非嬰兒,故雖以嬰兒車抵擋車輛 撞擊的危險性極高,但難謂甲對殺人有認知及意欲,主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二)甲的行為可能成立傷害未遂罪
1.主觀上甲不顧嬰兒車內可能有嬰兒,因此可預見嬰兒會受傷且受傷亦不違 背其本意,具有傷害之間接故意
客觀上無論形式客觀說或主客觀混合說皆達著手程度構成要件該當
2.本題爭點為是否可依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
(1)主觀上甲具有避難意思
(2)客觀上甲之避難手段依比例原則檢討,具適當性及必要性,惟衡平性於避難行為中之保全法益必須顯然優於侵害法益,本題中甲為保全身體法益而犧牲他人身體法益,並無顯然優於衡平性不該當,避難行為實屬過當
3.甲具有罪責,但依第25條第2項,未遂犯之處罰已有特別規定為限
我國刑法並未規定傷害未遂罪,依罪刑法定之原則不罰。
詳解 提供者:蘇同學
23.24討論
詳解 提供者:蘇同學
甲 :殺人未遂罪(271條2)(非重大無知,可想像其存在之結果.....等)
詳解 提供者:Brownie
1. 甲可能成立殺人未遂罪>> 從一般人的角度觀察, 嬰兒車內應有嬰兒>> 甲將嬰兒車拉過來擋在自己身前, 製造嬰兒被撞死之風險>>知+欲 (行為時, 而非事後論)>> 構成要件該當>> 成立殺人未遂罪
2. 緊急避難過當 >>不能主張阻卻違法>>但基於無期待可能 >>得減輕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