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的行為可能成立殺人未遂罪主觀上,甲僅以嬰兒車為危難轉嫁對象而非嬰兒,故雖以嬰兒車抵擋車輛 撞擊的危險性極高,但難謂甲對殺人有認知及意欲,主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二)甲的行為可能成立傷害未遂罪
1.主觀上甲不顧嬰兒車內可能有嬰兒,因此可預見嬰兒會受傷且受傷亦不違 背其本意,具有傷害之間接故意
客觀上無論形式客觀說或主客觀混合說皆達著手程度構成要件該當
2.本題爭點為是否可依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
(1)主觀上甲具有避難意思
(2)客觀上甲之避難手段依比例原則檢討,具適當性及必要性,惟衡平性於避難行為中之保全法益必須顯然優於侵害法益,本題中甲為保全身體法益而犧牲他人身體法益,並無顯然優於衡平性不該當,避難行為實屬過當
3.甲具有罪責,但依第25條第2項,未遂犯之處罰已有特別規定為限
我國刑法並未規定傷害未遂罪,依罪刑法定之原則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