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練習
(一)乙取花瓶回家的行為,不成立刑法(下稱本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與本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1.題目中,甲將花瓶放置於人跡罕至廢棄物堆中,是否仍對花瓶具「持有」關係
(1)若有,則乙客觀上破壞他人持有並建立自己持有。
(2)若無,則乙客觀上為侵占脫離本人持有之物。
2.然乙主觀上並無認知到竊盜或侵占,且花瓶棄置地點為廢棄物堆,依一般經驗法則,該花瓶屬於無所有人之物,乙的取得屬合法,故乙構成要件不該當。
3.乙不成立本罪。
(二)乙將花瓶搬運回家之行為,不成立本法第349條第1項搬運贓物罪
1.乙客觀上雖有搬運贓物離開原所在地的行為,惟主觀上並無認知到該花瓶為贓物,故構成要件不該當。
2.乙不成立本罪。
(三)乙試圖將花瓶放回原處之行為,不成立本法第349條第1項搬運贓物罪
1.客觀上「搬運」需為搬離原所在地,而乙欲將花瓶放回原地,不符搬運,且主觀上並無搬運的知與欲,構成要件不該當。
2.乙不成立本罪。
(四)結論:乙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