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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人員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監獄官、調查人員法律實務組:刑法#55592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在古物店竊得明末名家製造之價值不菲的古花瓶,為掩人耳目,暫將其置放於一 人跡罕至的廢棄物堆中。當日有一從事資源回收工作之乙,發現該花瓶仍為可用之 物,將其取回家中擺放。幾日後經媒體報導,乙發現其拾回之花瓶,極有可能為甲 所竊取之物,為免惹麻煩,欲將其放回原處,惟搬運途中為警查獲。試問乙之行為 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kamui

單純練習

(一)乙取花瓶回家的行為,不成立刑法(下稱本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與本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1.題目中,甲將花瓶放置於人跡罕至廢棄物堆中,是否仍對花瓶具「持有」關係

(1)若有,則乙客觀上破壞他人持有並建立自己持有。

(2)若無,則乙客觀上為侵占脫離本人持有之物。

2.然乙主觀上並無認知到竊盜或侵占,且花瓶棄置地點為廢棄物堆,依一般經驗法則,該花瓶屬於無所有人之物,乙的取得屬合法,故乙構成要件不該當。

3.乙不成立本罪。

(二)乙將花瓶搬運回家之行為,不成立本法第349條第1項搬運贓物罪

1.乙客觀上雖有搬運贓物離開原所在地的行為,惟主觀上並無認知到該花瓶為贓物,故構成要件不該當。

2.乙不成立本罪。

(三)乙試圖將花瓶放回原處之行為,不成立本法第349條第1項搬運贓物罪

1.客觀上「搬運」需為搬離原所在地,而乙欲將花瓶放回原地,不符搬運,且主觀上並無搬運的知與欲,構成要件不該當。

2.乙不成立本罪。

(四)結論:乙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