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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執達員:刑法概要#61200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在公園涼亭的座位上看見一台手提電腦,在旁等待十餘分鐘見無人前來取走,一 時好奇將電源打開,並且登入無密碼保護之作業系統帳號內,操作把玩數分鐘確認 運作功能正常後,準備將電腦放進背包內,詎料此時被回來取物的所有人乙逮個正 著,甲情急之下揮拳把乙打倒在地,趁乙來不及起身之際倉皇逃離現場,電腦也來 不及帶走。問甲之刑責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JASMINE

依題文試述甲之刑責 一、甲將他人電腦之店員開啟並登入作業系統把玩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58之入侵電腦及設備罪:   (1)雖依題文,此電腦並無利用密碼進行保護,似乎尚不符合刑法358之「輸入密碼」此要件,但甲具有「開啟電      源」及「登入作業系統」之具體行為,顯已侵犯乙之隱私權及財產法益.   (2)甲顯然於行為時具有犯罪故意及侵犯他人隱私之故意,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欲將電腦放置背包內之行為,構成刑法第320條之普通竊盜罪未遂犯:  (1)甲已具有將他人財產放入自己的背包,占為己有之行為,符合竊盜竊取之要件.  (2)甲顯著有具有犯罪故意,且侵害他人財產法益,雖行為之結果為未遂,尚成立本罪. 三、甲情急之下揮拳毆打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29條之準強盜罪:  (1)甲為了避免遭逮,情急之下揮拳毆打乙,構成準強盜罪之要件  (2)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許哲瑋

(一)甲將電腦放進背包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 1.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看一台電腦後,將電腦操作數分鐘後,未得電腦所有權人乙的同意將電腦放進背包中,破壞了乙對電腦的持 有在建立自己的支配持有關係,係為竊取,惟甲雖然破壞乙對電腦的持有,但甲將電腦放進背包的同時,被乙逮個正 著,因此尚未完全建立自己的支配持有關係,故構成要件不該當。 2.綜上,甲不成立本罪 (二)甲將電腦放進背包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320條第3項普通竊盜未遂罪 1.不法構成要件 主觀上,甲具有竊取電腦的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依照甲的犯罪計畫,甲已將電腦放進背包中,已無需再介入 中間重要行為,時間空間也密接,乙的財產法益也受到直接的侵害,係屬著手。 2.違法性及罪責 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刑法320條第3項普通竊盜未遂罪 (三)甲情急之下揮拳把乙打倒在地,可能成立刑法329條準強盜罪 1.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實施竊盜行為未遂,為了逃脫而一拳將乙打倒在地,係屬為脫免逮不而當場施以強暴行為。而若前行為的 竊盜未遂是否會成立準強盜罪?學說與實務(68年台上2772判例)都一致認為不限於既遂,而實施強暴行為的程度學說及 實務見解有不同看法,依照實務見解(94台上2816判例)內容中提到不已使人不能抗拒為必要,而學說及釋字630解釋一 致認為須達到不能抗拒之手段,方能成立。管見採的看法與學說及釋字相同,理由在於刑法329條被設定為以強盜罪的 相當條文處罰,準強盜的反社會性強度並不雅於強盜罪的反社會性,一般在強奪、竊盜後,人會因為逃脫、滅證、護贓 的情況,而施以強暴行為,乃為人之常情,適法的期待可能性就比較強盜情節就薄弱,若在解釋上,有強暴脅迫之行為 就足以成罪,則不但與強盜罪相較輕重失衡,且情輕法重,亦可能有違罪責原則。 2.綜上所述,甲不成立本罪。 (四)甲揮拳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 1.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揮拳之行為與乙受傷的結果具有因果關係客觀上也可歸責,主觀上甲具有輕傷故意。 2.違法性及罪責 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本罪成立。 (五)甲登入乙的電腦作業系統帳號內,可能成立刑法358條使用他人電腦罪 1.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因一時好奇,無故就登入無密碼保護的作業的帳號內,操作把玩數分鐘,惟本罪所要處罰的行為僅屬非法入 侵電腦的行為,而不包括無權使用電腦的行為,亦即若非以法條所規定之三種行為方法入侵他人電腦,而僅屬無權使用 電腦之人,擅自使用他人所有的電腦者,則屬使用竊盜的電腦竊用,而不構成本罪。

詳解 提供者:黃孝儒
一、甲登入乙電腦可能觸犯妨害秘密罪 不法構成要件: 1、客觀上:甲見手提電腦放置在公園涼亭,徘徊十餘分鐘後將其開啟並登入他人電腦,侵犯到乙之隱私。 2、主觀上:甲非經他人脅迫利誘,故具侵犯故意。 3、罪責:依提示,甲無阻卻違法事由,故本罪成立 二、甲欲將乙之手提電腦放入背包內,被乙發現出手將其打倒在地,成立刑法加重竊盜罪。 不法構成要件: 1、客觀上:甲把玩乙之手提電腦數分鐘後,準備將手提電腦放入自己背包內,被乙發現,不慎出手將乙打倒在地,有過失傷害之行為,仍適用竊盜加重第二款,雖竊盜未遂,但竊盜不適用第25條之未遂,仍成立加重竊盜罪。 2、主觀上:甲非經他人脅迫利誘,故具竊盜故意,但甲為了逃跑將乙打倒在地,不具傷害故意。 3、罪責:依提示,甲無阻卻違法事由,故本罪成立。
詳解 提供者:鄭紫轟

甲成立320竊盜未遂 。277傷害。358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

詳解 提供者:林峻鉉
竊盜罪,侵犯隱私權,傷害罪
詳解 提供者:winnie
竊盜未遂(障礙未遂 傷害
詳解 提供者:余東橙
竊盜未遂罪320第二項 樸通傷害
詳解 提供者:寫了再說

有些分則小考點不熟沒寫,就依最基礎的寫法,這樣篇幅至少有1面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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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欲將手提電腦放進背包內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20條1項之普通竊盜罪:

1客觀上甲欲將手提電腦放入背包內乃竊取行為,且甲破壞乙持有支配關係,惟甲將手提電腦放入背包內建立自己持有支配關係時,被乙逮個正著,故甲並未穩固持有。

2.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本罪

(二)甲欲將手提電腦放進背包內行為成立刑法第320條3項之普通竊盜未遂罪:

1.主觀上甲對乙之手提電腦有竊盜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

2.客觀上甲依其犯罪計畫,準備將手提電腦放入背包內,依主客觀混和理論,已達著手之程度。

3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成立本罪。

(三)甲情急之下揮拳把乙打倒在地,可能成立刑法329條準強盜罪:

1.客觀上甲之行為屬竊盜未遂,為了逃脫而揮拳打乙,係屬脫免逮捕而實施強暴。

2惟甲之前行為屬竊盜未遂,是否成立準強盜罪?

(1)學說與實務都一致認為不限於既遂,而實施強暴行為的程度,依實務見解釋字630號解釋,內容提到須達到不能抗拒之手段,方能成立。

(2)綜上所述,甲不成立本罪。
(四)甲揮拳打乙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1項之普通傷害罪:
客觀上甲揮拳行為與乙受傷結果具有因果關係客觀亦可歸責,主觀甲有傷害故意,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本罪。
(五)結論
甲成立竊盜未遂罪,普通傷害罪,依刑法50條數罪併罰。
詳解 提供者:alan
一、甲一 時好奇將電源打開,並且登入無密碼保護之作業系統帳號內,操作把玩數分鐘確認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設備罪,理由分析如下: (一)依題示甲無故開啟電源及登入作業系統之且體行為,顯已侵犯甲之隱私權以及財產法益。 (二)甲行為時具有犯罪故意,無阻卻違法事且具罪責,成立本罪。 二、甲準備將電腦放進背包內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未遂罪,理由分析如下: (一)構成要件詃當性:甲欲將電腦放進背包內,未放進背包內,故行為尚為既遂,主觀上甲有竊取電腦之故意且有不法意圖,客觀上甲準備將電腦放進背包內之行為係屬著手。 (二)甲無阻卻違法且具罪責,故成立刑法第320條第3項竊盜未遂罪 三、詎料此時被回來取物的所有人乙逮個正 著,甲情急之下揮拳把乙打倒在地,趁乙來不及起身之際倉皇逃離現場,電腦也來 不及帶走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28條第四項強盜罪,理由分析如下: (一)刑法第329條規定,竊盜或搶奪行為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已強盜論。 (二)如題所示,甲之初,意在行竊,被事主發覺後變更犯意為強劫,甲應論以第328條準強盜罪,惟甲未取得任何財物,故僅能論以未遂,所謂強暴、脅迫手段祇須抑壓被害人之抗拒,足以喪失其意思自由為已足,緃令被害人實際並無抗拒行為,仍於強盜罪不生影響。 (三)甲無阻卻無法事由,故甲情急之下揮拳把乙打倒在地,趁乙來不及起身之際倉皇逃離現場,電腦也來 不及帶走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28條第4項強盜未遂罪。
詳解 提供者:Bruce
侵占罪 妨害秘密罪 強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