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乙之間移轉該土地的物權行為,是基於甲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來;所以根據民法§87 I但書規定,該移轉行為是無效的。既然是無效,就代表該建地仍屬甲所有,只是登記在乙之名下。
b.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是甲和乙作成的,後來乙死亡,丙不知情善意的繼承,丙是不是要保護善意的第三人?如何判斷?
(a)判斷丙可否主張善意取得?答案為不行。因為丙在這本題的身分為乙之繼承人,乙丙之間是沒有法律行為,也沒有無權處分;縱然丙為善意,丙也不符合民法§759-1 II當中所謂依法律行為而取得不動產物權的要件。因為繼承在民法上只是一個事件,所以繼承不是法律行為,更不是無權處分。故丙無從主張善意取得該土地所有權。
(b)既然丙無法主張土地所有權,當然就也無法主張民法§87 I但書規定之保護。所以應該認為,丙縱然辦妥繼承登記,該土地仍屬甲所有。
c.照第(2)小題所述,丙繼承後,該土地仍屬甲所有。而丙拿甲的土地,為丁設定抵押權?這設定行為稱為無權處分(民法§118 I)。不動產物權行為在民總範圍內,常見就是移轉所有權的行為,但像這種設定地上權、抵押權的行為,也是要不動產的所有人才可以做;所以不是所有人,拿他人之不動產設定地上權、抵押權,這一樣稱為無權處分,一樣是效力未定。
(a)因為這設定行為是無權處分,而依題意,我們這邊的抵押權人丁為善意,所以丁就可以主張依照民法§759-1 II規定善意取得該抵押權。
(b)若丁說不想主張民法§759-1 II,其要改主張民法§87 I但書規定是否可以?理論上也可以,因為丁也是我們要保護的善意第三人;只是在論理上,丁要主張民法§87 I但書,丁要取得抵押權的推論方式就會有所不同。因為根據民法§87 I但書規定,通謀虛偽表示無效,不得抵抗善意第三人;指的是丁可以主張甲乙之間的交易法律行為為有效,所以乙有取得建地所有權,丙繼承後也有因此取得建地所有權,所丙將土地設定抵押權予以丁時,在民法§87 I但書觀點下,就會變成有權處分,故丁因此可以取得抵押權。
(c)雖然丁在本題當中,既可主張民法§759-1 II善意取得抵押權,也可依照民法§87 I但書規定主張取得抵押權;但學說上認為,善意取得之制度為特別規定,因優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