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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 三等 地政#15308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因經商失敗,負債累累,為逃避債權人查封拍賣,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方法,將其所有之建地一筆,移轉登記予其友人乙。請依下列不同情況,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 在甲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方法,將建地登記予乙後,該建地之所有權屬於何人所有?(5分) (二) 若乙因車禍死亡,其善意的繼承人丙,依規定繳納遺產稅、辦妥繼承登記後,該建地屬於何人所有?(10分) (三) 若乙因車禍死亡,其善意繼承人丙,辦妥繼承登記之後,為了擔保消費借貸債權,以該建地為標的物設定抵押權予善意第三人丁,且已經辦妥抵押權登記。丁是否取得抵押權?(10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Onion Guo
(一) 移轉登記無效,建地之所有權仍屬於甲
(二) 因法律行為而變動物權之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權; 惟丙之繼承非法律行為,而是事實行為, 故丙之登記無效
(三) 丁取得抵押權
詳解 提供者:H Lan Lan

a.甲乙之間移轉該土地的物權行為,是基於甲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來;所以根據民法§87 I但書規定,該移轉行為是無效的。既然是無效,就代表該建地仍屬甲所有,只是登記在乙之名下

b.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甲和乙作成的,後來乙死亡丙不知情善意繼承,丙是不是要保護善意的第三人?如何判斷?

(a)判斷丙可否主張善意取得?答案為不行。因為丙在這本題的身分為乙之繼承人乙丙之間是沒有法律行為,也沒有無權處分縱然丙為善意,丙也不符合民法§759-1 II當中所謂依法律行為而取得不動產物權的要件。因為繼承在民法上只是一個事件,所以繼承不是法律行為,更不是無權處分。故丙無從主張善意取得該土地所有權

(b)既然丙無法主張土地所有權,當然就也無法主張民法§87 I但書規定保護。所以應該認為,丙縱然辦妥繼承登記,該土地仍屬甲所有

c.照第(2)小題所述,丙繼承後,該土地仍屬甲所有。而丙拿甲的土地,為丁設定抵押權?設定行為稱為無權處分(民法§118 I)。不動產物權行為在民總範圍內,常見就是移轉所有權的行為,但像這種設定地上權、抵押權的行為,也是要不動產的所有人才可以做;所以不是所有人,拿他人之不動產設定地上權、抵押權,這一樣稱為無權處分,一樣是效力未定

(a)因為這設定行為是無權處分,而依題意,我們這邊的抵押權人丁為善意,所以丁就可以主張依照民法§759-1 II規定善意取得該抵押權。

(b)若丁說不想主張民法§759-1 II,其要改主張民法§87 I但書規定是否可以?理論上也可以,因為丁也是我們要保護的善意第三人;只是在論理上,丁要主張民法§87 I但書,丁要取得抵押權的推論方式就會有所不同。因為根據民法§87 I但書規定,通謀虛偽表示無效,不得抵抗善意第三人;指的是丁可以主張甲乙之間的交易法律行為為有效,所以乙有取得建地所有權,丙繼承後也有因此取得建地所有權,所丙將土地設定抵押權予以丁時,在民法§87 I但書觀點下,就會變成有權處分,故丁因此可以取得抵押權。

(c)雖然丁在本題當中,既可主張民法§759-1 II善意取得抵押權,也可依照民法§87 I但書規定主張取得抵押權;但學說上認為善意取得之制度特別規定因優先適用

詳解 提供者:shiufenglai12
1.甲虛為通謀行為,移轉建地給友人依據民法87為無效,其所有權仍為甲 2.若因乙車禍死亡其繼承人丙繳遺產稅,其所有權仍為甲,但乙可向甲請求償還遺產稅的金額 3.若因乙車禍死亡其繼承人丙設定抵押權給丁,則丁取得取得抵押權,依據民法759-1規定,不動產依法律行為變動之登記,不因 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故丁取得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