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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民法概要#66912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和乙共同繼承 A 地一筆,在未分割 A 地之前,甲、乙二人同意將 A 地借給丙使 用,為期一年。一年期限屆滿後,丙拒絕返還 A 地,並繼續占有之。試問:甲如 何向丙請求返還 A 地?(25 分)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提供者:Pauline
(1)821+767 I 前段: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全體共有人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 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2)179 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 (3)184 I 前段 侵害各共有人對A地的使用、收益之權
詳解 提供者:呂昀庭
根據民法767條,無權占有須符合A地之所有權人為甲乙且丙無權利用此地。 甲乙共同繼承A地,故為所有權人。 甲乙與丙之間的租賃契約已到期,在無債權情形下,丙無權使用此地,故丙為無權占有。 故甲可依767條請求丙返還A地。
詳解 提供者:阿吉
甲雖只是A地共有人之一,但可以基於共有物之全體所有人之利益,向丙請求返還A地
詳解 提供者:昱婷
所有權妨礙除去
詳解 提供者:林毓棠
甲得向丙主張物上返還請求權
詳解 提供者:張哲瑋
依民法規定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者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詳解 提供者:阿摩段長
821+767
詳解 提供者:s0996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