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767 I 前段: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全體共有人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
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2)179
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
(3)184 I 前段
侵害各共有人對A地的使用、收益之權
根據民法767條,無權占有須符合A地之所有權人為甲乙且丙無權利用此地。
甲乙共同繼承A地,故為所有權人。
甲乙與丙之間的租賃契約已到期,在無債權情形下,丙無權使用此地,故丙為無權占有。
故甲可依767條請求丙返還A地。
甲雖只是A地共有人之一,但可以基於共有物之全體所有人之利益,向丙請求返還A地
依民法規定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者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