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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法制、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消費者保護:民法#17199
科目:民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向銀行乙貸款新臺幣 300 萬元,由丙作為連帶保證人,甲屆清償期無力清償,乙即對 丙主張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而獲全部清償。請問依我國民法規定,丙得對乙主張何種權 利?(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Fumei Lin
先訴抗辯權
詳解 提供者:張翠容
連帶保證人丙無先訴抗辯權,丙因帶物清償致甲免責著,丙得向甲請求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丙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的權利。但不得害及於債權人乙的利益。

 
詳解 提供者:Law Lawinlaw
主張讓與原先丙得對甲主張之債權債務履行請求權給乙,讓乙可對甲主張300萬元之債務償還。
詳解 提供者:Law Lawinlaw
關於保證人、連帶保證人與先訴抗辯權之詳細解說可參考: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88,&job_id=28386&article_category_id=217&article_id=13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