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題涉及行政處分之附款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分述如下: (一)該註記為行政處分附款中之保留廢止權 1.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之規定,所謂行政處分為行政機關為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效性之單方意思表示。依題 意,乙市政府發給攤販營業許可證後,甲即取得合法營業擺攤之權利,故該營業許可證其性質應為行政處分無 疑。 2.所謂行政處分之附款,係指於行政處分之主要內容之外,所附加之意思表示或規制,以用於補充其內容。依行 政程序法第93條之規定,行政處分附款之種類包括期限、條件、負擔、保留廢止權與負擔之保留。而依題意, 乙市政府保留將來廢止營業許可之權利,其種類應屬附款中之保留廢止權,又其性質為附解除條件之行政處 分,於甲未取得同意書時,其營業許可失其效力。 (二)甲不得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1.信賴保護原則之法理基礎為法治國原則,強調政府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人民若因信賴行政處分之效力 而遭制財產上之損失時,政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2.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及第126條之規定,授意處分有保留廢止權之情事得逕予以廢止其行政處分,並無信賴 利益之損失補償可請求,因保留廢止權之情形已於做成行政處分時即已知,故當事人之信賴並不值得保護。題 示情形甲並不得主張信賴利益之損失補償。
㈠乙市政府發給甲之攤販營業許可證為保留廢止權之行政處分。
⒈按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行政機關對於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其須符合行政機關所為、公法行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法效性)、外部行為、特定或可得特定人之具體事件行為及單方行為,始足當之。次按同法第93條之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前開所稱附款,為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⒉查乙市政府(行政機關)依乙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公法行為)發給(外部及法效性行為)甲(個別性及單方性)之攤販營業許可,為行政處分。其另註記以保留廢止營業許可之權,於其涉及私人土地並經所有權人異議時,應於期限內補正所有權人同意書,逾期未補正將廢止前開營業許可之行政處分,為保留廢止權之行政處分。
㈡甲不得主張信賴利益之損失補償。
⒈按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之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一部或全部之廢止:①法規准許廢止者②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③附負擔之行政處分而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④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將對公益造成危害⑤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次按同法第126條之規定,原處分機關依第123條第4及5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對受益人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⒉查乙市政府發給甲之攤販營業許可證為保留廢止權之行政處分,其已於營業許可證背後註記,自非甲所不能預見之情形而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故甲不得依上開規定主張信賴利益之補償。
一、試問該註記之法律性質為何? 行政處分之附款中之廢止權保留 二、得否主張信賴利益之補償 (一)信賴保護原則三要件: 1.信賴基礎 2.信賴表現 3.信賴得以保護 (二)得否主張 因甲申請攤販營業許可前,乙市政府已於營業許可證背面加註「若因核准設 攤地點涉及私人土地,經所有權人提出異議時,應於一個月內提供所有權人同意 書,逾期未補正即由本府廢止原行政處分許可之效力。」行政處分之附款。故甲已得知 再如未於一個月內提供所有權人之同意書,逾期未補正會由乙市政府廢止行政處分之效力,故無信賴保護原則之信賴得以保護之要件,顧不得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