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派擬答
(一)權利義務分析如下
1.甲對乙有1000萬之債權,並由乙提供A地作為擔保,
因此甲為債務人、抵押人,乙為債權人、抵押權人
2.乙死亡有繼承人丙,民法規定,自繼承開始時,繼承人繼承一切被繼承人財產之權利義務,
故此時丙以取得對甲之債權及物權
3.又民法759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等非法律行為,
而於登記前取得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之。
(二)民法759之處分意涵為物權之處分為狹義處分,限縮為物權行為與準物權行為,
這裏所稱物權行為即使不動產物權移轉、消滅、得喪等行為;如土地買賣、債權讓與、地上權塗銷等。
(三)丙是否可行使抵押權探討
1.甲之債務已屆清償
2.丙已取得甲對乙之債權及抵押權
3.丙行使抵押權並非對該物權做狹義處分
(如同繼承收租店面去收取租金,並非要出賣或設定負擔)
4.故丙並不違民法759中處分之真意,綜上所述丙得行使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