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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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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地特三等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73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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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7年 - 107 地特三等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73564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7年 - 107 地特三等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73564
科目: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
107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向乙、丙、丁、戊四人分別借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120 萬元、 60 萬元、40 萬元,並以其所有之 A 地先後為乙、丙、丁、戊四人依序 設定第一、二、三、四次序之抵押權。各抵押權存續中,乙為丁之利益 讓與其第一次序,丙為戊之利益拋棄其第二次序。假設 A 地拍賣所得價 金為 300 萬元,請問應如何分配予各抵押權人?(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