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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民法#63516
科目:民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參加乙旅行社所舉辦之花東三日遊行程,第一晚安排住宿於丙旅館,因該旅館陽 台欄杆鬆脫,致甲觀景時摔落而身受重傷。甲主張丙旅館為乙之受僱人,乙應依民 法第 188 條第 1 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試問:甲向乙、丙各得主張何種權利?(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張銓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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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sky
甲向乙、丙各得主張何種權利
詳解 提供者:胡明穎

詳解 提供者:108郵局內勤112升等專一

甲向乙、丙各得主張何種權利?分述如下:

(ㄧ)甲得向丙主張以下權利:
1. §184、 §191、§193、§195。
2.依題所示,甲因丙旅館設施管理疏失致受重傷,甲得依民法第184條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亦得依第191條工作物之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
此外,甲之身體健康已受重大損害,得依第193條請求相當之非財產損害賠償,並依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以彌補其身心所受之創傷。

(二)甲得向乙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1. §227、§227-1
2.  甲得依民法第227條,主張乙未善盡旅館選任與安全檢查義務,屬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亦依227-1條向乙請求精神慰撫金。
3. 甲不得依民法188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責任,因丙跟乙並非僱用人與受雇人關係。

詳解 提供者:王子軒
甲得向乙和丙主張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