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丙各得主張何種權利?分述如下:
(ㄧ)甲得向丙主張以下權利:
1. §184、 §191、§193、§195。
2.依題所示,甲因丙旅館設施管理疏失致受重傷,甲得依民法第184條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亦得依第191條工作物之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
此外,甲之身體健康已受重大損害,得依第193條請求相當之非財產損害賠償,並依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以彌補其身心所受之創傷。
(二)甲得向乙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1. §227、§227-1
2. 甲得依民法第227條,主張乙未善盡旅館選任與安全檢查義務,屬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亦依227-1條向乙請求精神慰撫金。
3. 甲不得依民法188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責任,因丙跟乙並非僱用人與受雇人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