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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智慧財產行政:行政法#115664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原為乙市立國民中學丙校之教師,民國112年5月某日於督導導生清掃校園時,因丁生與同學嬉戲,甲見狀上前,以清潔用具頂撞丁生腹部,致丁生腹部出血,緊急送醫。嗣丙校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甲之行為該當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之規定,應予解聘,並依同條項序文規定,決議甲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上開丙校教評會之決議續依法定程序,報經乙市政府核准在案。甲不服,可向行政法院為如何之權利救濟?(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