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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關務特考三等民法#20758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前往拜訪開設A茶飲商店之友人乙,適逢乙欠缺人手外送綠茶,甲便自告奮勇且在乙同意下,騎著標示A茶飲店之機車外送綠茶。送完綠茶後,甲騎著該機車前往B糕餅店,為其女友丙購買生日蛋糕。於前往B糕餅店之途中,甲因違規紅燈右轉而撞上自行車騎士丁,丁因而受傷住院兩個月。試問:丁得否請求乙損害賠償? (25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蔡宛均
可以
詳解 提供者:pig316603
詳解 提供者:我要上榜!

1.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2.對於本案之執行職務現有兩說:

(1)客觀說:僅具客觀上足具有執行職務有關即可。實務上認為,具職務形式,利用職務上機會,與執行職務之處所、時間,有密切相關者即可認為係執行職務,實務及多數學說皆採此說。

(2)內在關聯說:凡與雇用人所委辦之職務範圍內具有合理關聯,對此雇用人可為預見,即可稱為執行職務。有力學者、德國通說採此說。

3.不論採何說種見解,本案之甲因職務行為,與執行職務之處所及時間有密切及合理關聯,雇用人亦可為預見,再者,甲騎著標示A店之機車,一般人依社會通念有執行職務之外觀,故甲為本案中知地18條知受雇人,雇用人乙及受僱人甲須負連帶賠償,而乙若已盡188條之注意義務,則乙對甲有損害賠償之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