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建照屬於受益VA
工務局廢止建照來自於殯葬管理條例的法律效果
羈束處分非行使裁量權,不生裁量瑕疵問題。
工務局判斷是否該當法規之構成要件而應廢止核准,係屬事實認定,不生裁量與否之問題。工務局得依照AP123第一款以及殯葬條例廢止建照。
3.但, 該廢止VA已經超過除斥期間, 廢止權已歸消滅
(一)T縣政府之廢止不構成裁量瑕疵:
1.簡述本例相關行政行為之性質:
(1)建築執造 -行政處分
(2)規定竣工期限為附款
(3)條例為 法規命令
2.行政程序法第123條受益處分之廢止
(1)法規准許
(2)原行政處分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3)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者
(4)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發生變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有危害
(5)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3.124條應至廢止原因發生後兩年內為之
(1)依照第一款本案 106/1/3 可廢止原因之發生 108/1/3 已超過廢止原因
(2)但依照第四、五款 ,則符合法條規定,並有合法裁量權限。
(二)甲可以主張信賴利益之補償
1.信賴保護原則
信賴處分
信賴表現
信賴值得保護
2.第126條信賴補償
規定第123條第四、五款應給予補償
3.本案
T縣政府根據其案例,T縣廢止乃是基於公益有危害,而非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且也有持續與部落溝通。
因此是根據第123條四、五款所為之決定(新的廢止原因發生)。
甲又有信賴利益,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
依照126信賴補償授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