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公司應提起撤銷訴願、訴訟
1.甲之商標註冊經撤銷,該當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處分。
2.乙公司提出異議,智慧財產局所作之決定,涉及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之性質。(這部分有點不確定是不是類似商標近似訴訟,屬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
3.因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受有負擔之第三人,若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自應許其提起爭訟,也應賦予相當於當事人之正當法律程序、訴訟權之保障。
4.於此,甲公司因乙向智慧財產局提出之異議,使其商標註冊經撤銷,認為違法不當損害其權力或法律上利益,應提起撤銷訴願,於訴願不服時,再提起撤銷訴訟。(訴願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4條)
(二)判斷餘地
1.判斷餘地理論係指,行政機關就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法院審查密度,可參照釋字553
2.行政法院得否審查:全面審查說/審查界線說
3.行政機關就其職權範圍內有較多之專業知識及經驗,原則上於涉及醫藥、科技、環保、能力、學識測驗等,應尊重行政機關之判斷。若涉及人民基本權,自應採較高之標準。此外,也應審酌其係機關首長為之亦或是委員會作成,行政法院得介入審查是否遵守法律程序、涵攝有無瑕疵等範圍
4.係爭案件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涉及預測性及評估性之專業判斷,其主張有判斷餘地,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