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向人民請求公法上不當得利因五年不行使而消滅,惟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並未明文規定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所以本題未必從94年開始起算。依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 11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應自「可合理期待機關得追繳時」起算其消滅時效期間。據此本題服務機關對於公法上請求權應自97年開始起算5年。因此,本題服務機關於101年請求甲返還94年漏未計算之部分,其時效尚未完成,甲之主張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