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得請求乙返還A地:1.民法 767 條前段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2.A地所有權已移轉登記予丙,丙為所有權人。
3.乙占有A地乃基於甲乙間買賣關係之交付,對於甲而言為有權占有,但債權具有相對性,其效力僅及於甲,對丙而言乙仍為無權占有。
4.丙得依民法767條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請求乙返還A地之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