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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特種考試原住民族四等 民法概要#79048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先後與乙、丙各自成立買賣契約,將其所有 A 地分別出售予乙、丙(二 重買賣)。嗣甲將 A 地交付前買受人乙占有,但將 A 地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與後買受人丙。試問:丙對乙有何權利可主張?(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Shilo Wu

丙得請求乙返還A地:
1.民法 767 條前段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2.A地所有權已移轉登記予丙,丙為所有權人。

3.乙占有A地乃基於甲乙間買賣關係之交付,對於甲而言為有權占有,但債權具有相對性,其效力僅及於甲,對丙而言乙仍為無權占有。

4.丙得依民法767條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請求乙返還A地之占有

詳解 提供者:陳靜枝
不動產所有權已登記為原則
詳解 提供者:胡明穎

詳解 提供者:cf0307

詳解 提供者:JoK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