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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交通事業郵政升資考試_佐級晉員級_業務類:民法概要#57570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借款 100 萬元與乙後,乙、丙、丁三人繼承戊之資產與負債。乙為拋棄繼承,應 滿足如何之要件?如乙在無其他任何財產的情況下拋棄繼承,甲得否依民法第 244 條規定行使撤銷權?(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黃金獵犬
乙拋棄繼承要件 對象→法院為之 時間→得知繼承後3(還是6?)個月內 訓示→向他繼承人通知 甲不得行使244 244要件:債務人明知、害及債權、使債務人無資產清償 甲說:保護債權人、得撤銷 乙說:身分法益不同於財產法益、債權人於債權成立時信於債務人當時之資產狀況,遺產並非可預期範圍內 應採乙說 錯誤請多批評指教,歡迎討論
詳解 提供者:葉大舉
可惜福特地震雲端的黎波里了
詳解 提供者:Candy Lin
甲借款 100 萬元與乙後,乙、丙、丁三人繼承戊之資產與負債。乙為拋棄繼承,應 滿足如何之要件?如乙在無其他任何財產的情況下拋棄繼承,甲得否依民法第 244 條規定行使撤銷權
詳解 提供者:恰恰
依民法1187第一項繼承人於知悉得繼承三個月內 向法院申請拋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