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拋棄繼承要件
對象→法院為之
時間→得知繼承後3(還是6?)個月內
訓示→向他繼承人通知
甲不得行使244
244要件:債務人明知、害及債權、使債務人無資產清償
甲說:保護債權人、得撤銷
乙說:身分法益不同於財產法益、債權人於債權成立時信於債務人當時之資產狀況,遺產並非可預期範圍內
應採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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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借款 100 萬元與乙後,乙、丙、丁三人繼承戊之資產與負債。乙為拋棄繼承,應 滿足如何之要件?如乙在無其他任何財產的情況下拋棄繼承,甲得否依民法第 244 條規定行使撤銷權
依民法1187第一項繼承人於知悉得繼承三個月內 向法院申請拋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