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係經主管機關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的大陸地區人民,經免試入學程序經 財團法人 T 市 A 高級中等學校錄取並報到。甲向 A 高中提出 109 學年 度免學費補助申請表,申請免學費補助,由 A 高中上傳申請資料到教育 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網站,再由教育部彙總送財政部財政 資訊中心查調。惟依財稅查調與特殊身分電子查驗結果,甲因非持國民 身分證,資格不符,無法申請補助,A 高中依此查驗結果,通知甲繳納 學費。甲不服,如何進行救濟?
參考條文: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六條: 「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 之學生,或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私立學校之學生,不適用第四條 免納學費及補助之規定。但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但書所定免試入學之 學生,不在此限。」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第五點:「申請學費補助之 程序如下:(一)學生:1、於每學期依學校規定期限填妥申請表,並繳驗 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 ,必要時應提供新式戶口名簿(包括記事)影 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