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係大陸地區人民,與乙(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結婚,甲於民國(下同)114 年 1 月 27 日申請來臺團聚,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 北市專勤隊隊員丙於 114 年 2 月 3 日電訪乙後,因乙在申請案中,並未提出有效的結婚文件,電訪中說詞又有重大瑕疵,丙認為無積極事證足 認婚姻為真實,事實已經客觀明白,因此主管機關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 14 條第 2 款及第 4 款規定,以 A處分書不予許可甲申請來臺團聚。試問:乙若認為丙對其有偏見,應迴避該申請案之處理,是否有理由?機關接受乙之迴避申請書後,應如何處理? 甲主張在來臺團聚申請案中,自己的程序參與權利受侵害,A 處分書無效,是否有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