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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法制、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民法#29180
科目:民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以 15 萬元買得 A 鑽錶,借給乙使用,某日乙拿去向丙炫耀說是他的,丙看到非常喜歡,開高價 20 萬元央求乙賣給他,乙之前就聽甲說是以 15 萬元買得 A 鑽錶,認為機不可失,就同意出賣並當 場交付 A 鑽錶給丙,乙也當場收受現金 20 萬元。就該買賣價金 20 萬元,甲可否對乙主張權利? (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一)查買賣契約性質上屬於債權行為,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故出賣他人之物,買賣契約仍然有效。但處分行為,則須具備處分權限,若無處分權限處分他人之所有權,則依民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效力未定。但為保護交易安全,立法者則定有善意取得之制度,對於信賴一定公示外觀之人,得因善意取得所有權。

(二)本題,甲以15萬元買得A鑽錶,借給乙使用,以並非A錶之所人,竟以自己名義出售該錶,該買賣契約有效,本於讓與合意而交付A鑽錶給丙之處分行為,屬無權處分,效力未定,但丙不知情,故並得主張民法第948條第801條之規定,善意取得所有權。對此,乙當場收受現金20萬元,而取得該價金20萬元之所有權。就該價金,甲得對以主張下列權利:
       1.依照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乙返還15萬:
          (1)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同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學者認為,所謂之利益,係指客觀之價值,且轉賣後所獲得之差額,並非該條所稱之更有所取得。且若利益大於損害,應以損害為準。
          (2)依前開見解,乙取得價金利益,而甲受有所有權喪失之損害,該利益於權益歸屬上,應歸屬於原所有權人甲,故乙無法律上之原因,取得之價金20萬元,原應返還。然因甲之損害僅有15萬,故甲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僅得向乙主張15萬元。
       2.依照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乙返還15萬:
          (1)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2)本題,乙無權處分甲之手錶所有權,自甲喪失手錶所有權,甲得對乙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主張侵權行為。而由於手錶之價值為15萬,故甲僅得就其所受害即15萬元之範圍內請求賠償。
       3.不法管理之規定,請求乙返還20萬
          (1)有鑑於本人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或返還利益,請求之範圍不及於管理人因管理行為所獲致之利益。為使不法之管理準用適法無因管理之規定,使不法管理所生之利益仍歸諸本人享有,以除去經濟上之誘因而減少不法管理之發生,故民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亦得準用本條之規定,請求管理人返還管理所生之利益。
          (2)本題,乙明知該手錶為甲所有,竟意圖將利益歸屬於自己而處分某甲之所有權,性質上屬於不法管理,甲得依民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請求乙返還20萬元。

 

以上答案來源:http://angelo-li.blogspot.tw/2016/11/15a2015aa2020.html 

詳解 提供者:Tangerine Hsu

甲可對乙主張不當得利,請求乙返還20萬元。

1.A錶非乙之所有,乙將A錶出賣給丙屬無權處分。

2.無權處分之債權行為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因此乙丙間之買賣契約為有效,交付行為效力未定。

3.乙出賣非自己所有之A錶而得到價金20萬元,屬無法律上原因得到利益,為不當得利。不當得利之受領人,應返還其所得之利益。因此乙應該返還甲賣A錶所得價金20萬元。

詳解 提供者:ericleeet049234
464使用借貸
詳解 提供者:胡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