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跟121條去解, 因為這個附有負擔的行政處分沒有違法, 應該用行政程序法第123-125條去解釋
想請問那甲簽的切結書,不會使得甲必須返還已領的獎勵金嗎?
還是只是因為題目只問到得否追繳(除斥期間計算)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