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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行政法概要#103194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以自己所有坐落於乙縣之山坡地申請參加乙縣依法辦理之民國(以下 同)100 年獎勵輔導造林計畫,並經乙縣政府核准造林面積 0.5 公頃、每 年獎勵金 1 萬元、獎勵期限為 20 年。甲並簽立切結書同意於獎勵期間 內接受主管機關指導善加管理經營林木,使之長大成林不任其荒廢或擅 自拔除毀損。如有違背願返還所有已領之獎勵金。後甲領取 100 年至 107 年之獎勵金。而乙縣之主管機關遲於 108 年 3 月 1 日進行造林檢測時, 發現核准造林之林地內存有核准前自始即無法造林之水泥鋪面道路,面 積約 0.04 公頃卻未自核准造林之面積內扣除,造成甲溢領獎勵金。問: 乙縣政府核准甲之造林計畫,屬行政法上何種行為?乙縣政府於 110 年 4 月 10 日可否依法追繳甲溢領之獎勵金?(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louise

不能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跟121條去解, 因為這個附有負擔的行政處分沒有違法, 應該用行政程序法第123-125條去解釋

詳解 提供者:33

想請問那甲簽的切結書,不會使得甲必須返還已領的獎勵金嗎?

還是只是因為題目只問到得否追繳(除斥期間計算)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