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乙刑責討論: (一)乙誤為丙為丁而持刀狂刺之行為,成立刑法271條第二項殺人未遂罪: 1.客體錯誤:本題中,乙行為人對丁客體的誤認,對誤認之丁客體實施侵害之行為,我國採取法定符合說,來作為判斷標準. (1)法律評價相同:被誤認客體,在本質法定評價相同,則不阻卻故意. (2)法律評價不相同:則阻卻故意,另討論是否成立過失. 2.構成要件該當: (1)客觀上,乙之誤認行為,足以損害於丁,造成丁可能被殺害之行為,依台上76年192號判例,二者具有因果關係,且具有客觀歸責性,符合客觀之要件. (2)主觀上,乙對丁持刀猛刺胸口,有致人於死具有知與欲,具有殺人之故意,乙依上述客體錯誤之說明,因丙丁在法定評價相同,故不能阻卻故意,符合主觀之要件 3.成立本罪:乙無任何阻卻違法和罪責之事由,成立本罪. 二 甲刑責討論: (一)甲教唆乙殺害丁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之教唆犯: 1.刑法第29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2.限制從屬形式:因我國採共犯從屬說之限制從屬形式,係指正犯構成要件之犯罪行為, 須具備該當性和違法性,且著手犯罪行為之實行,始有共犯教唆犯之成立. 3.構成要件該當: (1)客觀上,甲教唆乙殺害丙之行為,雖然乙殺錯人,但使乙著手實行犯罪之行為,依上述限制從屬性,其行為已具備教唆犯之客觀條件. (2)主觀上,甲對上揭事實具有知與,符合主觀條件. 4.小結:雖然被教唆者產生客體錯誤,而依實務判例,被教唆者的客體錯誤是不影響教唆犯的刑責,且無任何阻卻違法和罪責之事由,成立本罪之教唆犯. 三 結論:乙成立刑法第271條第二項殺人未遂罪,甲成立殺人未遂之教唆犯.
乙成立殺人未遂之中止犯
1.依客體錯誤說,仍構成殺人罪之要件。
2.依刑法27解除刑罰事由,乙成立殺人未遂中之犯
甲成立教唆之殺人未遂犯
1.依從屬限制原則,須乙成立著手教唆罪之要件,才得成立甲教唆之罪。
2.依上述乙成立殺人未遂,故甲成立教唆之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