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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原住民 四等 民法物權編概要#7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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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7年 - 107 原住民 四等 民法物權編概要#71833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7年 - 107 原住民 四等 民法物權編概要#71833
科目:
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
107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 A 地,丁無權占有 A 地,甲是否可以單獨向法院起 訴請求丁返還 A 地,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蔡怡郡
可以。 民法817條: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一物有所有權者,應為共有人。 甲乙丙為a地之共同共有人,丁為無權占有。 就民法821條:各共有人對其第三人,得就共有物的全部所有權的請求,但回復共有物的請求權僅得為共有人的利益為之。 所以甲可以單獨向丁請求返還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