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827:甲乙丙丁共同買受A土地,數人之關係屬合夥性質,對A地具公同共有關係
(二)
§828:甲乙丙丁對公同共有物之管理準用§820;然因甲處分共有物未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故不生效力
(三)
甲以自己名義將A 土地出售予戊,乙丙丁得對甲主張:§821、§767、§179、§184
(四)
若相對人戊若為善意之第三人:§759-1,併予敘明;則乙丙丁僅能對甲請求§179、§184